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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ZLH
0001
S-2019
豪猪肉罐头
2019
豪猪
罐头
Q/ZZLH漳 州市 龙 豪 信 息 技 术有 限公 司企 业 标 准Q/ZZLH 0001S2019代替 Q/ZZLH 0001S-2017豪猪肉罐头2019-11-01 发布2019-12-01 实施漳州市龙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 布Q/ZZLH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根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特性指标(固形物含量、氯化物)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铅、总砷、镉、铬、锡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制定,其中铅的限量严于 GB 2762,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订,微生物指标执行罐头食品商业无菌。本标准代替 Q/ZZLH 0001S2017豪猪肉罐头本标准与 Q/ZZLH 0001S2017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引用标准采用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原料增加调制用的辅料,并相应修改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原料要求。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Q/ZZLH 0001S2017 废止。本标准由漳州市龙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漳州市龙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志雄。本标准于 2017 年 12 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LH 0001S20191豪猪肉罐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豪猪肉罐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工饲养的豪猪肉为主要原料,以饮用水、食用盐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山药、食用菌(银耳除外)、猪肉、动物性水产品、浓缩鸡汁、水产调味料、鸡精、山药、甘草、肉桂、茯苓、生姜、枸杞子、人参(人工种殖)、黑胡椒中的一种或多种,经加工处理、调味、灌装、密封、高温杀菌等工艺制成的豪猪肉罐头。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 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7901黑胡椒GB 89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01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调味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LH 0001S20192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T 1043绿色食品人参和西洋参SB/T 10371鸡精调味料SB/T 10458鸡汁调味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5 年版 一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3技术要求3.1原辅材料要求3.1.1豪猪肉、猪肉: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3.1.2饮料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3.1.4食用菌(银耳除外):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3.1.5动物性水产品: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3.1.6浓缩鸡汁:应符合 SB/T 10458 的规定。3.1.7水产调味品:应符合 GB 10133 的规定。3.1.8鸡精:应符合 SB/T 10371 的规定。3.1.9山药、甘草、肉桂、茯苓、生姜、枸杞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5 年版一部相关项下的要求。3.1.10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 NY/T 1043 的规定。3.1.11黑胡椒:应符合 GB/T 7901 的规定。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有相应产品应有的色泽组织形态呈固液混合体,肉软硬适度滋 气 味具有相应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LH 0001S201933.3理化指标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固形物含量(含熔化油),%20氯化物(以 NaCl 计),%5.0铅(以 Pb 计),mg/kg0.5总砷(以 As 计),mg/kg0.5镉(以 Cd 计),mg/kg0.1铬(以Cr计),mg/kg1.0锡(以 Sn 计),mg/kg250a仅限于镀锡薄钢板容器包装的产品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8950 的规定。4试验方法4.1感官指标、固形物含量:按 GB/T 10786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4.2氯化物:按 GB 5009.44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4.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4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4.5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4.6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4.7锡: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测定。4.8微生物指标: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4.9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LH 0001S20194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货批。5.2抽样按每批产品总箱数 3%随机抽取,再从每箱中随机抽取若干份,总数不得少于 1.0kg,不少于 6 个最小独立包装。5.3检验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必须经生产企业质量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后方许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固形物含量、氯化物、商业无菌。5.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年进行 12 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c)原料或工艺出现大的变化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检验时。5.4判定规则5.4.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5.4.3检验结果中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指标除外),可双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添加了人参的产品标签应按卫生部公告2012 年第 17 号的要求标注:“本品添加人参,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字样,并在标签上标注人参食用量3g/天,每 100g 产品人参含量及每天推荐食用量。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LH 0001S201956.2包装内包装采用金属容器、玻璃瓶、复合食品包装袋或塑料成型容器包装,金属容器应符合 GB 4806.9的要求,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塑料成型容器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包装应严密,确保无泄漏。6.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6.4贮存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7保质期按不同包装方式分别确定产品保质期,具体以产品标签上标示的保质期限为准。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