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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LS
0005
S-2019
水产干制品
2019
水产
制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YLSQ/YLSQ/YLS 00000 05S5S-20-201919水产干制品2019-04-012019-04-01 发布发布2019-04-012019-04-01 实施实施深圳富锦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代替 Q/YLS 0005S-2016备案号:44030427S-2018备案日期:2018年12月03日Q/YLSQ/YLS 00000 05S5S-20-201919I前言本标准是参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是对Q/YLS 0005S-2016 水产干制品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Q/YLS0005S-2016同时废止。本标准与 Q/YLS 0005S-201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前言中深圳富锦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地址;修改2 规范性引用文件;1.GB/T 5009.26 食品中 N-亚硝胺类的测定改为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2.GB/T 12457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改为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3.SC/T 3208 鱿鱼干 改为 SC/T 3208 鱿鱼干、墨鱼干4.删除标准 DB44/T 467 墨鱼干5.增加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修改3.1.1墨鱼的原辅料要求;墨鱼应符合 DB44/T 467、GB 2762、GB 2763 的规定改为墨鱼应符合 SC/T 3208、GB 2762、GB 2763的规定。修改表2理化指标;1.把N-二甲基亚硝胺(g/kg)4.0a改为N-二甲基亚硝胺(g/kg)4.0。2.把酸价理化指标删除;依据国家标准GB 10136。本标准由深圳富锦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深圳富锦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草。本标准同时适用于深圳富锦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东二村第五工业区第一栋)和东莞富锦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望牛墩镇朱平沙村科技工业园)。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兰加林、庾佩珊。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YLS 0025S-2013;Q/YLS 0025S-2016;Q/YLSQ/YLS 00000 05S5S-20-2019191水产干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干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鱿鱼、墨鱼、干贝为原料,经挑选、称量、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非即食动物性水产干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SC/T 3207干贝SC/T 3208鱿鱼干、墨鱼干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的要求Q/YLSQ/YLS 00000 05S5S-20-20191923.1.1 墨鱼墨鱼应符合 SC/T 3208、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2 鱿鱼应符合 SC/T 3208、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3 干贝应符合 SC/T 3207、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 泽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正常色泽,无霉变现象气味具有该品种固有的气味,无霉味、哈喇味及其它异味组织形态形态基本完整,无霉变、无虫蛀外来杂质无肉眼可见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鱿鱼墨鱼干贝水分/(%)254035盐分(以 NaCl 计)/(%)20302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60铅(以 Pb 计)/(mg/kg)1.0a无机砷(以 As 计)/(mg/kg)0.4a甲基汞(以 Hg 计)/(mg/kg)0.5a镉(以 Cd 计)/(mg/kg)2.0a铬(以 Cr 计)/(mg/kg)2.0a多氯联苯b/(mg/kg)0.5aN-二甲基亚硝胺(g/kg)4.0a以鲜重计,干品按失水率折算污染物限量。b多氯联苯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3.4 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Q/YLSQ/YLS 00000 05S5S-20-2019193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中的有关规定。5检验方法5.1 感官要求检验5.1.1色泽将样品倒入白瓷盘中,在自然光处直接观察。5.1.2气味取样品适量直接闻。5.1.3组织形态在进行色泽检验的同时,检验该规格品种的样品形态是否完整,有无霉变、虫蛀。5.1.4外来杂质在进行色泽检验的同时,检验该规格品种是否带有杂质。5.2理化指标检验5.2.1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盐分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无机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甲基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9 多氯联苯按 GB 5009.190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0 N-二甲基亚硝胺按 GB 500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检验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检验报告等指标。原辅料入库前必须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进行检验,并签发检验合格标识后方可入库。6.2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盐分。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进行Q/YLSQ/YLS 00000 05S5S-20-2019194检验,并签发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 6 个月应进行一次型式试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刚投产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恢复生产时;c)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6.4 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规则每批抽取样本从提交检验批中随机抽取,批量小于 1 吨时应抽取 58 个运输包装,批量在 1 吨以上,应抽取 20 个运输包装,从上、中、下各个位置抽样,抽样量不少于 500g。6.6 判定规则6.6.1出厂检验的判定规则。6.6.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6.1.2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6.6.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6.6.2.1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6.2.2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贮存及运输7.1标签、标志7.1.1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9年第 123 号令)的规定,运输贮存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1.2标签内容应包括:品名、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地、生产者(或分装商)的名称、地址。7.2包装7.2.1包装胶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规定。7.2.2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2.3应使用防透水性材料的包装,封口严密,若装入干燥剂,则应无毒、无害。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产品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7.3.2装卸过程要轻装、轻卸,严禁抛掷。7.4贮存7.4.1产品应储存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的室内仓库,不得靠近热源和腐蚀性物质,防止日晒雨淋。7.4.2不得与有毒害、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3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为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