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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FJK
0001
S-2019
枸杞氨基酸营养素固体饮料
2019
枸杞
氨基酸
营养素
固体
饮料
备案号:QB64/0267S-2019 Q/ZFJK 宁 夏 众 方 健 康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FJK 0001S2019 枸杞氨基酸营养素固体饮料 2019-06-20 发布 2019-06-20 实施 宁夏众方生物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ZFJK 0001S2019 1 前 言 本标准在内容结构和编写规则方面按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GB/T1.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卫生指标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确定。本标准在产品包装标识上依据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确定。本标准代替Q/ZFJK 0001S-2016,与Q/ZFJK 0001S-201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感官指标;增加了污染物限量指标;增加了微生物限量指标;增加了引用标准;本标准由宁夏众方生物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众方生物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彦海、杨怀志。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ZFJK 0001S2019 2 枸杞氨基酸营养素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枸杞氨基酸营养素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及包装、运输、贮存等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枸杞低温细胞破壁全粉为主要原料,与L-精氨酸、L-瓜氨酸、d-核糖、维生素C等辅料经高效混合和低温质构重组、分装、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枸杞氨基酸营养素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维生素 C GB 1886.1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核糖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的测定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29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134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99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T32687 氨基酸产品分类导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主要原料要求 3.1.1 枸杞 Q/ZFJK 0001S2019 3 应符合 GB/T18672 的规定要求。3.1.2 L-精氨酸 应符合 GB 29922 的规定要求。3.1.3 d-核糖 应符合 GB 1886.141 的规定要求。3.1.4 维生素 C 应符合 GB 14754 的规定要求。3.1.5 L-瓜氨酸 应符合 GB 29922 的规定要求。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求 色泽 淡黄色,色泽均匀一致 组织形态 均匀粉末状;冲溶后呈均匀的浑悬液 气味和滋味 具有枸杞和精氨酸混合后的味道 杂质 搅拌溶解后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5.0 氨基酸,%(g/100g)45 3.4 污染物指标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项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mg/kg)0.5 GB 5009.12 总砷/(mg/kg)0.5 GB 5009.11 Q/ZFJK 0001S2019 4 3.5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00 1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100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 100 GB 4789.10平板计数法 霉菌 50 GB 4789.15 酵母 20 GB 4789.15 4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4.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要求。4.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14880 的规定要求。4.3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 生产和加工过程卫生的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方法:取 5g 左右的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瓷搪瓷皿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在玻璃烧杯内用 80蒸馏水溶解稀释后,立即闻气味,辨其滋味,静置 2 秒,看其底部有无杂质。6.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3 氨基酸按 GB 5009.124 规定的方法测定。6.4 污染物按 GB 2762 规定的方法测定。6.5 微生物限量按 GB 7101 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检验合格并附检验报告书入库或出厂。7.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Q/ZFJK 0001S2019 5 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原料、工艺及设备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监督机构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 组批 以同一批生产的产品为 1 批。7.4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计数不少于 10Kg,随机抽取 1Kg(不少于 30 个最小包装),分成两份,一份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查。7.5 判定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识 包装标识要求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要求。8.2 包装 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定量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要求。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装卸时,应要轻装轻放。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卫生、阴凉干燥、通风、避光的库房内,并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物品共同存放。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