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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CSK 0130 S-2020 蒲公英葛根代用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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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CSK 0130 S-2020 蒲公英葛根代用茶 2020 蒲公英 葛根 用茶
南 京 展 程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CSK 0130S-2020 蒲公英葛根代用茶 2020-11-26 发布 2020-12-29 实施 南京展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ZCSK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8 0 9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2 8Q/ZCSK 0130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及GB/T 20001.10-2014标准编写规则 第 10 部分 产品标准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了国家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参考了行业标准GH/T 1091代用茶。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1.9 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中“苦丁茶”铅(以 Pb 计)2.0 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南京展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崇益。本标准于2020年11月首次发布。J S Q BQ/ZCSK 0130S2020 1 蒲公英葛根代用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蒲公英葛根代用茶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蒲公英、葛根、橘皮、人参(人工种植)、枸杞、金银花、苦荞、山楂、丹凤牡丹花为原料,经选材、烘干(炒熟)、混合、粉碎、过滤、包装而成的蒲公英葛根代用茶(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458 荞麦 GB/T 18672 枸杞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第 17 号)卫生部关于批准裸藻等8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3年第10号)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蒲公英、葛根、橘皮、金银花、山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及 GB 2762和 GB 2763 的规定。3.1.2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同时应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3.1.3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4 苦荞应符合 GB/T 10458 的规定。J S Q BQ/ZCSK 0130S2020 2 3.1.5 丹凤牡丹花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裸藻等 8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3 年第 10 号)的规定,同时应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外观 具有产品应有的自然品质特征和色泽,无劣变、无霉变、无虫蛀 目视、鼻嗅、口尝。汤色 棕褐色,无混浊,久置后允许少量沉淀 气味和滋味 冲泡(浸泡、煮)后具有本品应有的清香,味甘甜微辛、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12.0 GB 5009.3 总灰分/(g/100g)12.0 GB 5009.4 铅(以 Pb 计)/(mg/kg)1.9 GB 5009.12 其它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3.4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 规定进行。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每批产品须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J S Q BQ/ZCSK 0130S2020 3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除 3.1 以外的全部项目。4.4 组批与抽样 4.4.1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小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4.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小于 12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4.5 判定规则 4.5.1 所有检测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4.5.2 若有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结果全部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并注明本品含“人参(人工种植)”不适宜人群及每日食用限量,运输包装标志还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数量、体积、质量(重量)、保质期及贮运图示标志,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5.2 包装 产品的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运输包装材料采用瓦楞纸箱。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内,避免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6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10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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