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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XKJ
0005
S-2021
海参黄精固体饮料
2021
海参
黄精
固体
饮料
hoop/中新科技(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2021-07-01 实施 2021-05-01 发布 海参黄精固体饮料 Q/ZXKJ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ZXKJ 0005S2021 备案号:44010959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8月31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ZXKJ 0005S2021 1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中新科技(广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中新科技(广东)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冬石 本标准于 2021 年 05 月 01 日首次发布。Q/ZXKJ 0005S2021 2 海参黄精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参黄精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海参、黄精、深海鱼胶原蛋白肽、裸藻、枇杷果粉、山楂为原料,以为麦芽糊精、低聚异麦芽糖为辅料,经配料、混合、制粒或不制粒、成型、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海参黄精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图标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Q/ZXKJ 0005S2021 3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316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海参 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 GB/T 20881 低聚异麦芽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2492 大豆肽粉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1884 绿色食品 果蔬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计委有关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名单汇总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20年版 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3 年第 10 号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海参:应符合 GB 31602 的要求。3.1.2 黄精:选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 一部的要求。3.1.4 深海鱼胶原蛋白肽:应符合 GB 31645 的要求。3.1.5 裸藻: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3 年第 10 号附件中该项下的要求。3.1.6 枇杷果粉:应符合 NY/T 1884 中 5.2、5.3、5.6 中即食型果蔬粉的要求,并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及有关要求。3.1.7 山楂:应符合 NY/T 1884 中 5.2、5.3、5.6 中即食型果蔬粉的要求,并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及有关要求。3.1.6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4的要求。3.1.6 低聚异麦芽糖:应符合 GB/T 20881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Q/ZXKJ 0005S2021 4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相应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状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呈粉末状或块状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7.0 铅(以 Pb 计),mg/kg 0.9 蛋白质,g/100g 35 肽含量,g/100g 12 展青霉素,g/kg 50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 3 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 表示)n c m M 菌群总数,CFU/g 5 2 103 5104 大肠菌群,CFU/g 5 2 1 10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 CFU/g 霉菌,CFU/g 50 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次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限量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限量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Q/ZXKJ 0005S2021 5 3.5.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3.6 净含量 应符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和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 GB 7101 的规定执行。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执行 5.2.2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蛋白质 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肽含量 按 GB/T 224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展青霉素 GB 5009.18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限量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执行。5.3.3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霉菌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5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6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Q/ZXKJ 0005S2021 6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批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方法及数量 样品应从仓库成品库中随机抽样,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4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其中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6.4.2 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比检项目 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项项目目包括本标准中 3.2 3.3 3.4 3.5 3.6 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6.6.2 如检验结果微生物限量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6.3 除微生物限量外的其余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按6.3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应合格评论。复检后如扔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包装箱的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1.2 标签应符合 GB 7718 、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还应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公告中标签、标志的要求。7.2 包装 7.2.1 产品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粉状产品内包装采用符合 GB 9683 要求的包装袋包装,小包装采用纸盒包装;块状产品采用瓶装。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包装。其它规格按用户需要包装。Q/ZXKJ 0005S2021 7 7.2.2 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运输工具和贮存场所应清洁、干燥、无污染,防止挤压、日晒、雨淋、受潮,严禁与有毒、有害、有挥发性气味的物品混运、混存。7.4 贮存 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储存,贮存时货物离地面10cm,离墙10cm,符合本标准贮运条件下,常温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