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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参双耳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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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参
饮料
新模板标记勿删Q/ZXCYQ/ZXCY0010S-2022代替Q/ZXCY0010S-2021人参双耳饮料2022-04-11 发布2022-04-15 实施扫二维码下载电子版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Q/ZXCY0010S-2022221124S-20222022 04292025 0428Q/ZXCY0010S-20221前言本标准编写的格式、结构和内容均按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而编辑的。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Q/ZXCY0010S-2021。本标准与被代替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删除了微生物限量项下表 4 中金黄色葡萄球菌的限量。本标准由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适用于以下企业: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柳河县英利路 88 号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地址:敦化经济开发区宏大路 999 号吉林紫鑫般若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磐石市开发区西点大街吉林紫鑫高科技功能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敦化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区 9 号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国际空港经济开发区鸿运街 1558 号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传奇、谭荭、崔俊明、许永、宋杰。Q/ZXCY0010S-20222人参双耳饮料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果葡糖浆、人参(人工种植 5 年生)、黑木耳、银耳、冰糖为原料,添加柠檬酸、柠檬酸钠,经软化、磨浆、过滤、调配、均质、灭菌、灌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植物饮料人参双耳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T 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一部分:按接收质量(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铜的测定GB 5009.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铁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192黑木耳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T 17590铝易开盖三片罐GB/T 20882.4淀粉糖质量要求 第 4 部分:果葡糖浆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Q/ZXCY0010S-20223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5883冰糖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NY 318人参制品DBS22/02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新食品原料人参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疫、生产许可证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人参为人工种植 5 年生,应符合 DBS22/024 中红参的规定。每 100mL 产品中含人参 0.065 克或0.325 克。3.1.2冰糖应符合 GB/T 35883 的规定。3.1.3黑木耳应符合 GB/T 6192 的规定。3.1.4银耳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3.1.5果葡糖浆应符合 GB/T 20882.4 的规定。3.1.6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7柠檬酸钠应符合 GB 1886.25 的规定。3.1.8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淡黄色或浅白色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50mL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组织形态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滋、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人参总皂苷含量,mg/L每 100mL 产品含人参 0.065g10NY 318每 100mL 产品含人参 0.325g50NY 318可溶性固形物含量,%7.5GB/T 12143锌、铜、铁总和a,mg/L20GB 5009.13或GB 5009.14或GB 5009.90a 仅适用于金属灌装饮料3.4污染物限量Q/ZXCY0010S-20224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L0.3GB 5009.12锡a(以 Sn 计),mg/L145GB 5009.16a 仅限于镀锡薄板容器包装3.5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mL52110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霉菌,CFU/mL20GB 4789.15酵母,CFU/mL20GB 4789.15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以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功能使用量残留量检验方法柠檬酸酸度调节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柠檬酸钠酸度调节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人参总皂苷、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2型式检验Q/ZXCY0010S-20225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应符合 GB/T 2828.1 的规定。6.5 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1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7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食品标签及说明书中应标示“每 100mL 产品中含人参 0.065 克或 0.325 克;人参食用量3 克/天;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人参双耳饮料配料表:水、果葡糖浆、人参(人工种植 5 年生)、黑木耳、银耳、冰糖、柠檬酸、柠檬酸钠净含量:(1)310ml/罐(每罐含人参 0.2 克或 1.0 克)(2)250ml/罐(每罐含人参 0.16 克或 0.81克(3)其他规格根据消费者需求制定。生产单位: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国际空港经济开发区鸿运街 1558 号电话号码:生产日期:保 质 期:12 个月贮存条件:密封,阴凉干燥处,严防受热或阳光暴晒。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Q/ZXCY0010S7.2营养成分表应符合表 6 的规定表6营养成分表项目每100毫升(mL)NRV%能量151千焦(kJ)2%蛋白质0克(g)0%Q/ZXCY0010S-20226表6续营养成分表项目每100毫升(mL)NRV%脂肪0 克(g)0%碳水化合物8.8 克(g)3%钠10 毫克(mg)1%8包装产品内包装选用铝易开盖三片罐,应符合GB/T 17590的规定,选用塑料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选用金属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9的规定。销售包装应符合GB 23350的规定。外包装箱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运输运输工具清洁、干燥,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受潮。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摔撞、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10贮存贮存产品的仓库应保持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阳光暴晒。产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11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