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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WSZ 0001 S-2019 薯类干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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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WSZ 0001 S-2019 薯类干制品 2019 薯类 制品
Q/ZWSZ 漳 州 市 味 拾 足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WSZ0001S2019 薯类干制品 2019-03-11 发布 2019-04-11 实施 漳州市味拾足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ZWSZ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的安全指标依据GB 2760、GB 2762、GB 17401、GB 29921、QB/T 2686的规定制定,其中,铅的指标严于GB 2762的要求。本标准由漳州市味拾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漳州市味拾足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前聪。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WSZ0001S2019 1 薯类干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薯类干制品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或速冻的薯类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麦芽糊精、麦芽糖浆、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调味料、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的其中一种或几种为辅料,经前处理、浸渍、真空油炸或非油炸方式脱水、脱油或不脱油、调味或不调味、冷却、包装制成的薯类干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0 食品中叔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与2,6-二叔丁基对甲酚(BHT)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羰基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4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WSZ0001S2019 2 GB/T 20883 麦芽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299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 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QB/T 2686 马铃薯片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产品分类 产品按干燥脱水工艺不同分为两类:油炸薯类干制品和非油炸薯类干制品。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薯类:新鲜薯类应无虫蛀,无畸形,无污染,无腐烂,符合加工要求;速冻薯类应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或备案有效的供应商企业标准的要求。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3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4.1.4 麦芽糖浆:应符合 GB/T 20883 的规定。4.1.5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1.6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7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4.1.8 调味料:应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或备案有效的供应商企业标准的要求。4.1.9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10 食品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色泽 具有薯类经加工后应有的正常色泽 滋味与气味 具有薯类经加工后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块状、条状、片状、丁状或该品种应有的整形状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WSZ0001S2019 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非油炸薯类干制品 油炸薯类干制品 水分/(g/100g)8.0 绿马铃薯片/(%)15.0 杂色片/(%)40.0 脂肪/(g/100g)50.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 羰基价(以脂肪计)/(meq/kg)-20 铅(以 Pb 计)/(mg/kg)1.0 总砷(以 As 计)/(mg/kg)0.5 BHA(以油脂中的含量计)不得使用 BHT(以油脂中的含量计)不得使用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以/25g 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4CFU/g 105CFU/g 大肠菌群 5 2 10CFU/g 100CFU/g 沙门氏菌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M 为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4.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WSZ0001S2019 4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正常条件下,将被测样品倒在洁净的白搪瓷盘中,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绿马铃薯片 按QB/T 2686中6.1条的规定检验。5.2.3 杂色片 按QB/T 2686中6.2条的规定检验。5.2.4 脂肪 按 GB 5009.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酸价 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过氧化值 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羰基价 按 GB 5009.230 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9 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0 BHA、BHT 按 GB/T 5009.30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WSZ0001S2019 5 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第二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方法检测。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100 个包装(或 50kg),抽样数量不少于20 个包装(或 2kg)。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备查。6.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每批必检,产品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4.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WSZ0001S2019 6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和 PET 瓶,食品用塑料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包装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7.2.2 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封口牢固、平整。7.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具有防晒、防雨措施,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混运。7.4 贮存 成品在常温常湿下保存,成品库应清洁、卫生、通风、干燥,不得兼贮有毒、有气味的物品,并防止阳光直接照射。8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9 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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