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QZBSD 0003 S-2021 人参大枣膏饮品.pdf
下载文档

ID:2692388

大小:231.96KB

页数:6页

格式:PDF

时间:2023-08-21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ZBSD 0003 S-2021 人参大枣膏饮品 2021 人参 大枣 饮品
镇巴县世鼎盛园农牧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ZBSD 0003S2021人参大枣膏饮品2021-07-10 发布2021-08-10 实施镇巴县世鼎盛园农牧有限公司发布Q/ZBSDQ/6 1 0 0 0 0-1 2 8 6 1 S-2 0 2 1有效期至 2 0 2 40 8 1 7Q/ZBSD 0003S2021I前言本文件依据 GB/T 1.1-2020 要求编写。本文件由镇巴县世鼎盛园农牧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晓丽。本文件批准人:李晓丽。本文件系首次发布。Q/ZBSD 0003S20211人参大枣膏饮品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人参大枣膏饮品的命名依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人参(人工种植)、大枣、枸杞、阿胶为原料,经煎煮、浓缩至浆得到膏状物,与三氯蔗糖、食用葡萄糖、山梨糖醇、食品用香精混合、调配、灌装、灭菌、包装工序加工而成的人参大枣膏饮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pH 值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干制红枣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T 18672枸杞GB/T 20880食用葡萄糖GB 222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三氯蔗糖(蔗糖素)的测定GB 255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测规则T/SDEJ 01阿胶Q/ZBSD 0003S20212QB/T 2250单面白纸板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验方法(白鸿主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2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3.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的规定。3.1.2 大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3.1.3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4 阿胶:应符合 T/SDEJ 01 的规定。3.1.5 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 的规定。3.1.6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的规定。3.1.7 山梨糖醇:应符合 GB 1886.187 的规定。3.1.8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9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棕色至深褐色滋味、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香气,无异味组织形态粘稠膏状体冲调性开水冲调后为淡棕褐色溶液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pH值5.0-7.0铅(以 Pb 计),mg/L0.3总皂苷(以人参皂苷 Re 计),g/100mL0.2三氯蔗糖,g/kg0.253.4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0010000大肠菌群,CFU/mL5210100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1100900Q/ZBSD 0003S20213霉菌,CFU/mL20酵母,CFU/mL20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3.7 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量限量3.7.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7.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8 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4.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取本品 1 个小包装(约 8g),观察外观状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皿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色泽及外观形态、杂质,置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用 80左右蒸馏水 100-150mL 冲溶后,嗅其气味、品尝滋味,静置 2min 后,看烧杯底部有无杂物。4.2 理化指标4.2.1 pH值:取本品适量,加等量的新煮沸冷却的水,混匀后按GB 5009.237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4.2.3 三氯蔗糖:取样品 1 袋(8g),用温水稀释 40-50 倍至 350-400 毫升后,按 GB 22255 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总皂苷:按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验方法(白鸿主编)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限量4.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4.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4.3.3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4.3.4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4.3.5 霉菌、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4.4 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 组批及抽样5.1.1 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完成全部生产程序并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5.1.2 抽样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个最小销售包装,抽样数量为 18 个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5.2 出厂检验Q/ZBSD 0003S202145.2.1 产品由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每批产品均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 3.2-3.5 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5.3.2 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更换重要生产设备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5.4 判定规则5.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5.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5.4.3 其他理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6.1 标志、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每日食用量60g/d。6.2 包装6.2.1 产品采用复合膜、袋和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作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T10004、GB/T 28118的规定。6.2.2 产品外包装为纸盒和瓦楞纸箱,纸盒材料应符合QB/T 2250的规定,瓦楞纸箱应符GB/T 6543的规定。6.3 运输6.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6.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6.4 贮存6.4.1 贮存不得露天堆放,库内应通风良好,不得与有毒害、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存放。6.4.2 堆放高度以箱体不受压,不变形为准,堆放整齐,应留有一定距离,离墙、屋顶间距不小于30cm,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cm。本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