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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AHL
0001
S-2020
鲍鱼罐头
2020
鲍鱼
罐头
Q/ZAHL 诏 安 海 联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AHL 0001S-2020 代替 Q/ZAHL 0001S-2019 鲍鱼罐头 2020-02-25 发布 2020-03-25 实施 诏安海联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ZAHL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卫生指标依据GB 2762、GB 7096进行制定,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规定。本标准是对 Q/ZAHL 0001S2019鲍鱼罐头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修订产品范围 增加了引用标准 修订了产品分类 修订了理化指标 修订了保质期 本标准由诏安海联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诏安海联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亚明。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AHL 0001S-2020 1 鲍鱼罐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鲍鱼罐头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鲍鱼为原料,以水、贝类、植物油、食用菌、食用盐、香辛料、畜禽制品为辅料,经预处理、熏制(或不熏制)、调味(或不调味),罐(袋)装、加或不加油或者调味汁(料)、密封、杀菌、冷却而制成的鲍鱼罐头。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8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米酵菌酸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0 罐头厂卫生规范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AHL 0001S-2020 2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7762 耐热玻璃器具的安全与卫生要求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产品分类 3.1 按产品类型分类 3.1.1 清汁鲍鱼罐头 以新鲜鲍鱼为原料,添加水、贝类(或不添加贝类)、食用盐为辅料,经预处理、罐装、密封、杀菌、冷却而制成的清汁鲍鱼罐头。3.1.2 调味鲍鱼罐头 以新鲜鲍鱼为原料,添加水(或食用油)、贝类(或不添加贝类)、食用盐、食用菌(或不添加食用菌)、畜禽制品(或不添加畜禽制品)、香辛料(或不添加香辛料)为辅料,经预处理、调味,罐装、密封、杀菌、冷却而制成的调味鲍鱼罐头。3.2 按包装类型分类 3.2.1 马口铁罐头包装 以马口铁罐为包装材料,抽空密封包装后进行商业灭菌的鲍鱼罐头。3.2.2 高阻隔塑料罐包装 以高阻隔塑料罐为包装材料,抽空密封包装后进行商业灭菌的鲍鱼罐头。3.2.3 蒸煮袋复合软包装 以蒸煮袋为包装材料,复合软包装后进行商业灭菌的鲍鱼罐头。3.2.4 玻璃瓶罐头包装 以玻璃瓶为包装材料,包装后进行商业灭菌的鲍鱼罐头。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鲍鱼:应选择新鲜的鲍鱼,无污染,且应符合 GB 2733 及 GB 2762 的要求。4.1.2 贝类:应选择新鲜的贝类,无污染,且应符合 GB 2733 及 GB 2762 的要求。4.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5461 的要求。4.1.4 食用菌:应符合 GB 7096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AHL 0001S-2020 3 4.1.5 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4.1.6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4.1.7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及质量要求。4.1.8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清汁鲍鱼罐头 调味鲍鱼罐头 外观 鲍鱼呈淡黄色或灰黄色,汤汁呈乳白色,密封完好,无泄漏、胀袋/胀罐现象 鲍鱼呈产品特有的淡黄色,均匀一致,汤汁呈黄色或褐黄色,密封完好,无泄漏、胀袋/胀罐现象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鲍鱼肉质细嫩,软硬适中,细嚼口感丰富,块形大小均匀一致。汤汁略有浑浊,呈半透明状 鲍鱼肉质细嫩,软硬适中,细嚼口感丰富,块形大小均匀一致;如配有食用菌,其软硬适中,块形完整。汤汁均匀呈稀稠状或粘稠状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固形物含量/(g/100g)10.0 氯化物(以Cl-计)/(%)3.0 蛋白质/(g/100g)2.0 铅(以Pb计)/(mg/kg)0.5 镉(以Cd计)/(mg/kg)0.5 甲基汞(以Hg计)/(mg/kg)0.5 无机砷(以As计)/(mg/kg)0.5 锡(以 Sn 计)a/(mg/kg)250 铬(以 Cr 计)/(mg/kg)2.0 多氯联苯b/(mg/kg)0.5 米酵菌酸c/(mg/kg)0.25 a仅限于镀锡薄钢板金属罐装产品。b 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和计。c仅适用于使用了银耳为原料的产品。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4.5 净含量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AHL 0001S-2020 4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的要求。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7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8950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取一份样品倒入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外观,鼻嗅、口尝其滋味与气味,观察内容物的组织形态,评价其是否符合本标准。5.2 理化指标 5.2.1 固形物含量 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氯化物 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蛋白质 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镉 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甲基汞 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无机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锡 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9 铬 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AHL 0001S-2020 5 5.2.10 多氯联苯 按 GB 5009.190 规定的方法测定。5.2.11 米酵菌酸 按 GB 5009.189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次。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 抽样 按 QB/T 1006 的规定执行。6.4 出厂检验 6.4.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固形物含量、氯化钠、商业无菌。6.4.2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6.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断该批产品不合格。6.6.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备查留样中加倍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AHL 0001S-2020 6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和标志 7.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的规定。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分别符合 GB 4806.7、GB 4806.9、GB 4806.5 的规定,封装应严密。7.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混运;搬运时必须轻装轻卸,避免剧烈撞击和日晒、雨淋。7.4 贮存 产品应放在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处,不得与有毒害、有腐蚀、有恶臭、易挥发等物品混储,不得露天堆放,禁止日晒、雨淋。货物底部应垫有高度为10cm的不透水材料。7.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未经启封,从生产之日起,蒸煮袋复合软包装、高阻隔塑料罐包装保质期为18个月,马口铁罐头包装、玻璃瓶罐头包装保质期为36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