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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ZSHL
0001
S-2020
香辛料调味品及其制品系列
2020
香辛料
调味品
及其
制品
系列
扬 州 市 华 林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YZSHL 0001S-2020 香辛料调味品及其制品系列 2020-12-22 发布 2021-01-12 实施 扬州市华林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YZSHL 代替 Q/YZSHL 0001S-2018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0 6 6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1-1 1Q/YZSHL 0001S-2020 前 言 本标准是对Q/YZSHL 0001S-2018的修订。本标准与Q/YZSHL 0001S-201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分类及命名;修改了组批与抽样、判定规则;增加了部分原料;删除了胡椒碱、志贺氏菌指标;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香辛料调味品系列铅(以 Pb 计)2.9 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调味品(香辛料类)的铅(以 Pb 计)3.0mg/kg 的规定;香辛料调味品制品系列铅(以Pb计)0.9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调味品(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铅(以Pb计)1.0mg/kg的规定。本企业标准由扬州市华林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企业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灯华。本企业标准于2018年01月首次发布,于2020年12月第一次修订。J S Q BQ/YZSHL 0001S-2020 1 香辛料调味品及其制品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香辛料调味品及其制品系列的分类及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与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 GB/T 12729.1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所列香辛料(罂粟除外)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大米(或食用淀粉)、橘皮(陈皮)、白芷、二氧化硅,经挑选、清理、干燥、粉碎或不粉碎、搅拌或不搅拌、包装而成的香辛料调味品及其制品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l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729.4 香辛料和调味品 磨碎细度的测定(手筛法)GB/T 15691-2008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557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分类及命名 J S Q BQ/YZSHL 0001S-2020 2 3.1 分类 3.1.1 产品按配料不同分为香辛料调味品系列(单一型香辛料调味品系列、复合型香辛料调味品系列)、香辛料调味品制品系列。3.1.2 按产品是否即食分为即食型产品和非即食型产品。3.2 命名规则 3.2.1 单一型香辛料调味品由单一香辛料制成,添加或不添加二氧化硅,产品命名规则为“产品所用原料的名称加或不加粉/粒/片/碎”命名,如由小茴香制成的粉状调味品命名为小茴香粉;由黑胡椒制成的粒状调味品命名为“黑胡椒粒”。3.2.2 复合型香辛料调味品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香辛料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橘皮(陈皮)、白芷、二氧化硅,产品命名规则为“产品呈味特性或用途+调味(加或不加)+粉/粒/片/碎”命名,如由桂皮、八角、姜片、小茴香、橘皮(陈皮)、香菜籽制成的粉状调味品命名为五香粉。3.2.3 香辛料调味品制品由香辛料为原料(香辛料含量50%),添加或不添加大米(或食用淀粉)、二氧化硅,产品命名规则为“该产品所用主体香辛料、产品呈味特性或用途+调味(加或不加)+粉/粒/碎+制品”命名,如由生姜、大米制成的粉状调味品制品命名为生姜调味粉制品,粒状调味品制品命名为生姜调味粒制品。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GB/T 12729.1 中所列香辛料(罂粟除外)的原料:应符合 GB/T 15691-2008 中 5.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2 大米:应符合 GB/T 1354、GB 2715 的规定。4.1.3 橘皮(陈皮)、白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4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4.1.5 二氧化硅:应符合 GB 25576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 呈均匀的粉状或粒状,无结块。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J S Q BQ/YZSHL 0001S-2020 3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香辛料调味品系列 香辛料调味品制品系列 水分/(g/lOOg)14 总灰分/(g/lOOg)10 酸不溶性灰分/(g/lOOg)5 细度(0.4mm 孔径筛上物)a/(g/lOOg)2.5 总砷(以 As 计)/(mg/kg)0.5 铅(以 Pb 计)/(mg/kg)2.9 0.9 a粒状产品的细度不作规定。4.4 微生物指标(适用于即食型产品)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30 000 大肠菌群/(MPN/100g)90 沙门氏菌 5 0 0/25g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2 100 10000 4.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随机抽取样品 10g,平铺于清洁的白色搪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闻其味道,并取少于放于口中,仔细品尝其滋味,对照本标准规定作出评价。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细度 按 GB/T 12729.4 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总砷 按 GB 5009.1l 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J S Q BQ/YZSHL 0001S-2020 4 5.2.4 铅 按 GB 5009.12 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总灰分 按 GB 5009.4 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酸不溶性灰分 按 GB 5009.4 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 GB/T 4789.3-2003 标准规定的方法检测。5.3.3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测。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中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测。5.4 净含量 按 JJF l070 标准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 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必须经生产企业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为:a)即食型:感官指标、细度、水分、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b)非即食型:感官指标、细度、水分、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和净含量。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d)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J S Q BQ/YZSHL 0001S-2020 5 6.3.2 型式检验项目应为标准中 4.24.5 规定的全部项目。6.4 组批与抽样 6.4.1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500g(不小于 4 个最小销售单元,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6.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小于 8 个最小销售单元,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6.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若有一项或多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允许用备检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如复检仍有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并注明食用方式。7.1.2 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重(质)量、体积、执行标准号及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7.2 包装 7.2.1 产品包装材料及容器均须清洁、牢固,不易破损,产品包装可分为瓶装、袋装等,各种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7.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外包装内附有产品合格证。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运输中防止受潮、日晒、虫害及物质的污染和其他损害。装卸时应注意防止机械损伤。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清洁、阴凉和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8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8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