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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YJK
0001
S-2019
米粉
2019
Q/ZYJK漳 州 市 曰 洁 康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ZYJK 0001S2019米粉2019-07-18 发布2019-08-18 实施漳州市曰洁康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ZYJK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安全指标依据GB 2713、GB 2762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要求。本标准由漳州市曰洁康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漳州市曰洁康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青松。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YJK 0001S20191米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米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主要原料,以玉米粉、小麦粉、食用盐为辅料,经清洗、磨粉、挤压成型、老化、蒸煮、干燥(或不干燥)、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即食米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4大米GB/T 10463 玉米粉GB/T 1355小麦粉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产品分类根据产品工艺不同分为鲜湿米粉、米粉干。4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YJK 0001S201924.1原辅料要求4.1.1大米:应符合 GB 1354 的要求。4.1.2玉米粉:应符合 GB/T 10463 的要求。4.1.3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 的要求。4.1.4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4.1.5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有该产品固有的光洁色泽,色泽基本一致,无明显斑点气味具有该产品固有的气味,无霉味,无异味形态呈细条状、粗细均匀,外表光滑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烹调性煮熟后松散柔韧,不粘条,柔软爽口,不牙碜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鲜湿米粉米粉干水分/(g/100g)7518酸度/(T)4.5铅(以 Pb 计)/(mg/kg)0.2黄曲霉毒素 B1/(g/kg)5.0二氧化硫残留量(以 SO 2 计)/(mg/kg)不得检出4.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4.5食品添加剂4.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YJK 0001S201935.1感官指标5.1.1色泽、气味、形态、杂质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肉眼观察其色泽、形态及有无杂质,嗅闻其气味。5.1.2烹调性称取 100g 样品,放入盛有 500ml 沸水的容器中煮 35分钟,将煮熟的米粉制品挑出,评定其烹调性。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酸度:按 GB 5009.239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二氧化硫残留量:按 GB 5009.3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配方、同一条生产线在同一生产日期加工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6.2抽样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50个小包装,总量不低于50kg,抽取样品不少于6个小包装且总量不低于2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6.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每批必检,产品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酸度。6.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工艺或配方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不稳定或供需双方有质量异议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YJK 0001S20194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4判定规则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有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如仍有不符合项,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7.1.1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的规定。7.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塑料成型容器包装,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塑料成型容器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包装应严密,确保无泄漏。7.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防雨、防潮,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7.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通风、相对湿度不超过 75%、具有防鼠设施的库房内,产品离地面 10cm 以上,离墙壁 20cm 以外;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或潮湿的物品混放。8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具体保质期见包装标示。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