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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ZW 0006 S-2021 银耳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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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ZW 0006 S-2021 银耳羹 2021 银耳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YZW银耳羹2021-02-01 发布2021-02-10 实施广广州州市市原原滋滋味味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 布发 布Q/YZW 0006 S-2021备案号:44010193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3月01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YZW 0006S-2021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制。本标准由广州市原滋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永亮、谢玲。本标准于 2021 年 02 月 01 日首次发布。Q/YZW 0006S-20211银耳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银耳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及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银耳、白砂糖、红枣为原料,经清洗、浸泡、灌装、密封、蒸煮杀菌、冷却、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可即食的银耳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8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米酵菌酸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干制红枣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 银耳: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3.1.3 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Q/YZW 0006S-202123.1.4 白砂糖: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3.1.5 所有原辅料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 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滋味、气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性 状均匀液体状态,允许有固形物存在杂 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法计),%0.5铅(以Pb计)/(mg/kg)0.9镉(以Cd计)/(mg/kg)0.5总汞(以Hg计)/(mg/kg)0.1总砷(以As计)/(mg/kg)0.5米酵菌酸/(mg/kg)0.25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表4的要求。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2104大肠菌群,CFU/g52110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表 4致病菌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Q/YZW 0006S-20213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样品的采样和取样按 GB 4789.1 和 GB/T4789.21 执行。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检验按 GB 7096 中 3.2 的规定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检验5.2.1 可溶性固形物按GB/T 10786的规定方法测定。5.2.2铅按GB 5009.12的规定方法测定。5.2.3 米酵菌酸按GB 5009.189的规定方法测定。5.2.4镉按GB 5009.15的规定方法测定。5.2.5总砷按GB 5009.11的规定方法测定。5.2.6总汞按GB 5009.17的规定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检验5.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的规定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测定。5.3.3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4、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按JJF 1070方法检测。Q/YZW 0006S-202146 检验规则6.1 原材料入库检验原辅材料入库前,应由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6.2 组批以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同一原料、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6.3.1 每批产品抽样基数不小于 200 份,小包装产品每批随机抽取 20 份,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用,1 份留样备查。6.3.2 净含量抽样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进行。6.4 出厂检验6.4.1 产品出厂前,需经本厂质量检验部门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4.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6.5 型式检验6.5.1 正常生产的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亦进行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较大变化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第 4 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6 判定规则6.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6.6.2 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品,微生物不合格不得复检。6.6.3 如其他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签、标志7.1.1 销售包装标签应按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7.2包装Q/YZW 0006S-202157.2.1 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破损。产品包装材料为塑料容器或玻璃容器,应符合 GB 4806.7、GB 4806.5 的要求,销售包装必须完整、严密、封口牢固,无渗漏。7.2.2 大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外包装用符合 GB/T 6543 要求的瓦楞纸箱,箱体应有足够强度,箱缝应密封。7.3 运输产品在运输中防止碰撞、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的物品混放。装卸时应轻搬轻放,装车高度不超过 8 层。7.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仓库中。应注意防潮、防霉、防鼠虫,不应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堆放。产品贮存必须有垫仓板,堆垛应离墙10cm,离地面10cm。在符合上述贮运条件且包装完好的情况下,保质期为不超过 6 个月,具体产品标签标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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