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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ZNP
0003
S-2021
干制食用菌
2021
食用菌
备案号:QB64/0370S-2021Q/YZNP宁 夏 晏 州 农 产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YZNP 0003S2021干制食用菌2021-08-13 发布2021-08-13 实施宁夏晏州农产品有限公司发 布Q/YZNP 0003S20212前言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的安全性指标按照GB 709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制定。本标准由宁夏晏州农产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晏州农产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毅。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YZNP 0003S20213干制食用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干制食用菌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贺兰山紫蘑菇、香菇、草菇、蘑菇、木耳、银耳、猴头菇、竹荪、松口蘑(松茸)、口蘑、金针菇、茶树菇、花菇、草菇、松乳菇、鸡枞菌、红菇和牛肝菌、虫草花(蛹虫草子实体)等干食用菌为主要原料,经挑选、清理、整形、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不同品种的干制食用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原料食用菌符合 GB 7096 的要求。3.2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目指标形态整菇外形完整,片菇厚薄基本一致色泽具有相应品种正常食用菌干品固有的色泽,气味具有相应品种应有的香气,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Q/YZNP 0003S20214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2灰分/%8.0总砷(以As计)/(mg/kg)0.4铅(以Pb计)/(mg/kg)0.9镉(以Cd计)/(mg/kg)0.5总汞(以Hg计)/(mg/kg)0.13.4 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食品添加剂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水分按GB5009.3规定方法检验。6.3灰分按GB5009.4规定方法检验。6.4铅按GB5009.12规定方法检验。6.5总砷按GB5009.11规定方法检验。6.6汞按GB5009.17规定方法检验。6.7镉按GB5009.15规定方法检验。6.8农药残留量按GB2763规定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以同一生产班次、同一批投料、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样品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灰分、净含量。7.2.2型式检验每6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Q/YZNP 0003S20215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8.1.1 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标识应符合 GB7718 的规定。8.1.2 产品外包装的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8.2包装8.2.1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8.2.2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根据品种的不同,产品保质期以具体包装的标示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