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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YSS 0001 S-2021 人参菌菇粉(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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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YSS 0001 S-2021 人参菌菇粉固体饮料 2021 人参 菌菇粉 固体 饮料
Q/YYSS 0001S-20211Q/YYSS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YYSS 0001S-2021人参菌菇粉(固体饮料)2021-04-25 发布2021-05-25 实施承承道道堂堂(汕汕头头)营营养养膳膳食食科科技技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50134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5月25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YYSS 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的编写贯彻了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等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承道堂(汕头)营养膳食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兴国本标准于2021年04月25日发布,于2021年05月25日开始实施。Q/YYSS 0001S-20211人参菌菇粉(固体饮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参菌菇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参(人工种植)为主要原料,添加山楂、决明子、姬松茸、猴头菇,经预处理、干燥、粉碎、杀菌、灌装、包装等主要工序加工制成的人参菌菇粉(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 318人参制品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Q/YYSS 0001S-2021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姬松茸、猴头菇:应符合 GB 7096-2014 的规定。3.1.2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3.1.3 山楂、决明子:应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典及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4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5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和相关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泽呈浅褐色,具有相应品种正常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嗅,无异味状态无霉变,无生虫及其他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70GB 5009.3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人参总皂苷/(g/100g)0.3NY 318铅(以 Pb 计)/(mg/kg)0.9GB 5009.12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微生物指标项 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霉菌/(CFU/g)50GB 4789.15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2103GB 4789.10 第二法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限量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限量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5.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Q/YYSS 0001S-202133.6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和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按 GB 7101 的规定执行。5.2 理化指标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人参总皂苷按 NY 318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限量5.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6.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方法及数量在成品库内随机抽样,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6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净含量抽样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Q/YYSS 0001S-202146.4 出厂检验6.4.1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6.4.2 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为出厂检验项目,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每月检测一次。6.5 型式检验6.5.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 3 章规定的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限量、净含量、标签。6.6 判定规则6.6.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6.2 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限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6.3 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3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 标签和标志7.1.1 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7.1.2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复合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塑料包装袋、塑料盒、塑料膜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可根据市场要求发展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 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 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 贮存7.4.1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室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不得露天堆放。7.4.2 产品在贮存过程中,应离地墙存放;应保持清洁卫生、具有防鼠咬、虫蛀的措施,不得接触和靠近潮湿及易霉变的货物。7.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Q/YYSS 0001S-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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