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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CSK 0135 S-2021 葛根菊花颗粒(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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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CSK 0135 S-2021 葛根菊花颗粒固体饮料 2021 葛根 菊花 颗粒 固体 饮料
南 京 展 程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CSK 0135S-2021 葛根菊花颗粒(固体饮料)2021-07-15 发布 2021-08-04 实施 南京展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ZCSK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8 5 7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8-0 3Q/ZCSK 0135S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及GB/T 20001.10-2014标准编写规则 第 10 部分 产品标准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文件贯彻了国家标准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参考了推荐性国家标准 GB/T 29602固体饮料。本文件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文件中铅(以 Pb 计)0.8 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中“固体饮料”铅(以 Pb 计)1.0 mg/kg 的规定。本文件由南京展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姚伟。本文件于2021年07月首次发布。J S Q BQ/ZCSK 0135S2021 1 葛根菊花颗粒(固体饮料)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葛根菊花颗粒(固体饮料)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葛根、菊花、决明子、山楂、陈皮、冬瓜、佛手瓜、葡萄糖、麦芽糊精、二氧化硅为原料,经选材、粉碎、混合、制粒、灭菌、包装而成的葛根菊花颗粒(固体饮料)(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5576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 NY/T 777 冬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DB 51/T 1541 佛手瓜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3 要求 J S Q BQ/ZCSK 0135S2021 2 3.1 原辅料 3.1.1 葛根、菊花、决明子、山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及 GB 2762 及 GB 2763 的规定。3.1.2 陈皮无发霉、腐烂、变味,同时应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3.1.3 冬瓜应符合 NY/T 777 的规定。3.1.4 佛手瓜应符合 DB 51/T 1541 的规定。3.1.5 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的规定。3.1.6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3.1.7 二氧化硅应符合 GB 25576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项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呈米棕色,色泽均匀 取 50g 试验样本,放入白色瓷盘中,目测观察其色泽、状态,鼻嗅观察其气味,口尝其滋味。气味和滋味 具有产品特有的气味,味甘甜,无异味和异臭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状态 呈颗粒、无结块、无霉变 3.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7.0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0.8 GB 5009.12 展青霉素/(g/kg)50 GB 5009.185 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3.4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J S Q BQ/ZCSK 0135S2021 3 表3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50 GB 4789.15 沙门氏菌 5 0 0/25g-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规定进行。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每批产品须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文件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要求中除 3.1 以外的全部项目。4.4 组批与抽样 4.4.1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小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4.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小于 12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J S Q BQ/ZCSK 0135S2021 4 4.5 判定规则 4.5.1 所有检测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4.5.2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5.3 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结果全部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要求。运输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重量、数量和体积,并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产品的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运输包装材料采用瓦楞纸箱。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内,避免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6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18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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