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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ZCS
0008
S-2021
鱼胶原蛋白肽
2021
鱼胶
蛋白
燕之初健康美(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Q/YZCS燕之初健康美(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YZCS 0008S2021鱼胶原蛋白肽2021-03-01 发布2021-04-01 实施Q/YZCS 0008S2021I前言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特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标准的感官要求根据产品的特性而制定;铅、镉、甲基汞、无机砷、铬、多氯联苯根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的规定而制订,且铅、无机砷严于GB2762;微生物指标依照GB 31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制订(其中致病菌依照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订)。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按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由燕之初健康美(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燕之初健康美(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质管部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跃建、黄荣辉。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ZCS 0008S20211鱼胶原蛋白肽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鱼胶原蛋白肽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及召回。本标准适用于以海洋鱼或淡水鱼的鱼肚、鱼鳞、鱼皮、鱼骨、鱼肉为原料,经清洗、预处理、蒸煮、酶解、过滤、灭菌、喷雾干燥或冻干干燥、包装工艺制成的鱼胶原蛋白肽。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盐酸GB 1886.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钠GB 1886.1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ZCS 0008S20212GB/T 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钙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9695.23肉与肉制品 羟脯氨酸含量测定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0941水产食品加工企业良好操作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年)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3.1酶解:在一定条件下,利用蛋白酶的酶解作用,将蛋白质分子量降低的方法。3.2胶原:鱼等动物的皮、骨和鳞等中一类含特有的羟脯氨酸的无直链纤维蛋白质。4要求4.1 原辅料4.1.1海洋鱼或淡水鱼的鱼鳞、鱼皮、鱼骨、鱼肉:应符合 GB 2733 要求。4.1.2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要求。4.1.3盐酸:应符合 GB 1886.9 要求。4.1.4氢氧化钠:应符合 GB 1886.20 要求。4.1.5蛋白酶:应符合 GB 1886.174 要求。4.1.6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要求。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感官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ZCS 0008S20213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 2理化指标4.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色泽色泽米白色或淡黄色滋味滋味、气味、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组织状态状态呈均一的粉末,无结块杂质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项目指标优等品合格品相对分子质量小于10000的胶原蛋白肽所占比例/%9590羟脯氨酸(以干基计)/(g/100g)3.0总氮(以干基计)/(g/100g)15.0水分/(g/100g)7.0灰分(以干基计)/(g/100g)7.0铅(以 Pb 计)/(mg/kg)1.0镉(以Cd计)/(mg/kg)0.1无机砷(以 As 计)a/(mg/kg)0.1甲基汞(以 Hg 计)b/(mg/kg)0.50.5铬(Cr)/(mg/kg)2.02.0N-二甲基亚硝胺/(g/kg)4.04.0多氯联苯c/(mg/kg)0.50.5a可先测定总砷,当总砷水平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不必测定无机砷;否则,需再测定无机砷。b可先测定总汞,当总汞水平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不必测定甲基汞;否则,需再测定甲基汞。C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ZCS 0008S202144.5净含量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4.6.1食品添加剂质量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盐酸、氢氧化钠、蛋白酶、柠檬酸作为食品加工助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5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取 5 g 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 2 min 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6.2理化指标6.2.1 相对分子质量小于 10000 的胶原蛋白肽:按 GB 31645 附录 A 规定执行。6.2.2 羟脯氨酸:按 GB/T 9695.23 规定执行。6.2.3 总氮:按 GB 5009.5 规定执行。6.2.4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执行。6.2.5 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执行。6.2.6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执行。6.2.7 镉:按 GB 5009.15 规定测定。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以/25 g表示)ncmM菌落总数5210 000 CFU/g100 000 CFU/g大肠菌群5210 CFU/g100 CFU/g沙门氏菌500-副溶血性弧菌51100 MPN/g1 000 MPN/g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 000 CFU/g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ZCS 0008S202156.2.8 无机砷、总砷:按 GB 5009.11 的规定执行。6.2.9 甲基汞、总汞:按 GB 5009.17 的规定执行。6.2.10 铬:按 GB 5009.123 的规定执行。6.2.11 N-二甲基亚硝胺:按 GB 5009.26 的规定执行。6.2.12 多氯联苯:按 GB 5009.190 的规定执行。6.3微生物指标6.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3.3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6.3.4副溶血性弧菌按 GB 4789.7 的规定执行。6.3.5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中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检验规则7.1组批同一原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为一批,或每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7.2抽样方法和数量随机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 500g,取样不少于 100g。样品分成 2份,1 份检测,一份备查。7.3检验分类7.3.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7.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产地变化或改变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ZCS 0008S20216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对质量有争议,需要仲裁时。7.4判定规则7.4.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4.2微生物指标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4.3除微生物指标外的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和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8.1标签和标识8.1.1产品包装上标签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要求。8.1.2运输包装外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产品的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包装产品内包装采用食品用复合包装袋或其他塑料制品,应符合 GB 9683 或 GB 4806.7 的要求。封口应严密,不漏气。外包装应整洁,无明显破损、锈斑,标签端正,图案清晰。外包装用纸箱应符合 GB/T6543 的相应要求。8.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严禁与不清洁、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应防碰、防晒、防雨淋。8.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阴凉、清洁、无异味的仓库内。纸箱码垛应离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的物品一起贮存。8.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未经启封,产品保质期不超过24个月,具体以产品标签标示为准。9召回应符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