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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YG 0002 S-2021 燃力卡纤俏TM代用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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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YG 0002 S-2021 燃力卡纤俏TM代用茶 2021 燃力卡纤俏 TM 用茶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YYG Q/YYG 0002S-2021 燃力卡纤俏TM代用茶 2021-12-01 发布 2021-12-30 实施 深圳市有用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030011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1月06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YYG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深圳市有用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有用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会武。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 2021 年 12 月 01 日。Q/YYG 0002S-2021 1 燃力卡纤俏TM代用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力卡纤俏TM代用茶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玫瑰花(重瓣红玫瑰)、柠檬、荷叶、冬瓜、玫瑰茄、大麦、决明子为原料,经筛选、破碎或不破碎、混合、烘干、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燃力卡纤俏TM代用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4553 粮食、水果和蔬菜中有机磷农药测定的气相色谱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769 水果和蔬菜中45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 1014 食品包装纸 NY/T 761 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NY/T 777 冬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卫健委(原国家卫计部)2004 年第 17 号公告关于将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 国家卫健委(原国家卫计部)2010 年第 3 号公告关于批准 DHA 藻油、棉籽低聚糖等 7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 第一部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柠檬、荷叶、大麦、决明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 第一部的要求。3.1.2 玫瑰花(重瓣红玫瑰)应符合国家卫健委(原国家卫计部)2010 年第 3 号公告的要求。3.1.3 玫瑰茄应符合国家卫健委(原国家卫计部)2004 年第 17 号公告的要求。3.1.4 冬瓜应符合 NY/T 777 的要求。Q/YYG 0002S-2021 2 3.1.5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该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颜色 性状 应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性状。滋味和气味 冲调后香气清纯,带有该品种特有的香味,滋味浓厚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15.0 铅(以Pb计),mg/kg 4.0 乙酰甲胺磷,mg/kg 0.1 杀螟硫磷,mg/kg 0.5 其它农药残留 应符合GB 2763的要求。3.4 净含量允许负偏差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要求。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GB/T 23776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乙酰甲胺磷 按GB/T 5009.103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杀螟硫磷 按GB/T 14553、GB/T 20769、NY/T 761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其它农药残留 按GB 2763和GB 2763.1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允许负偏差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Q/YYG 0002S-2021 3 6.2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总量不少于1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出厂时按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和标签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4.2 厂方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5.2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该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更换主要设备时;d)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全部要求,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6.6.2 若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3 抽样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判定。如还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6.6.3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标志 7.1.1 标签 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有新食品原料的,还应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公告中标签、标识的要求。7.1.2 标志 包装箱图形标志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 直接触产品的塑料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纸应符合的 QB/T 1014的要求,若采用其他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在运输过程中应用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受潮;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7.4 贮存 7.4.1 贮存产品的仓库应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阳光曝晒。7.4.2 产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应离墙 10cm,离地 10cm 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品混贮。7.5 保质期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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