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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PHM
0001
S-2019
即食动物性水产制品
2019
即食
动物性
水产
制品
Q/ZPHM 漳 浦 县 蚝 美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PHM 0001S2019 即食动物性水产制品 2019 06 10 发布 2019 07 08 实施漳浦县蚝美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ZPHM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固形物、氯化物)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微生物指标依据 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于 2019 年 06 月 10 日发布。本标准由漳浦县蚝美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漳浦县蚝美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福城。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PHM 0001S2019 1 即食动物性水产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即食动物性水产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或动物性水产干制品为主要原料,香辛料、水、食用盐、白砂糖、植物油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调味料酒、辣椒油、芝麻、蒜蓉、味精、鸡精、食用葡萄糖、海藻糖、酱油、食醋、酵母抽提物、复合调味料、水产调味品、蔬菜制品、食用菌制品、藻类及其制品、植物蛋白、蛋与蛋制品、食用淀粉,经原料处理、蒸煮、炒糖上色、搅拌调味、包装、杀菌等工序制成的即食动物性水产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PHM 0001S2019 2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1761 芝麻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96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 GB 203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 209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23529 海藻糖 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SB/T 10416 调味料酒 SB/T 11192 辣椒油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3.1.2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应符合 GB 10136 的规定。3.1.3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4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5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6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7 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8 调味料酒:应符合 SB/T 10416 的规定。3.1.9 辣椒油:应符合 SB/T 11192 的规定。3.1.10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PHM 0001S2019 3 3.1.11 蒜蓉: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或供货商已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3.1.12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13 鸡精:应符合 SB/T 10371 的规定。3.1.14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的规定。3.1.15 海藻糖:应符合 GB/T 23529 的规定。3.1.16 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规定。3.1.17 食醋:应符合 GB 2719 的规定。3.1.18 酵母抽提物:应符合 GB/T 23530 的规定。3.1.19 复合调味料:应符合 GB 31644 的规定。3.1.20 水产调味品:应符合 GB 10133 的规定。3.1.21 蔬菜制品: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或供货商已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3.1.22 食用菌制品:不含银耳,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3.1.23 藻类及其制品:应符合 GB 19643 的规定。3.1.24 植物蛋白:应符合 GB 20371 的规定。3.1.25 蛋与蛋制品:应符合 GB 2749 的规定。3.1.26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正常滋味、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 状态 具有该产品正常的形状和组织形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无霉变、无虫蛀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固形物,50 氯化物(以 Cl计),10.0 铅(以 Pb 计),mg/kg 1.0 镉(以 Cd 计),mg/kg 凤尾鱼、旗鱼制品 其他鱼类制品 0.3 0.1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PHM 0001S2019 4 表 2 理化指标(续)项 目 指 标 甲基汞(以 Hg 计),mg/kg 肉食性鱼类制品 其他产品 1.0 0.5 无机砷(以 As 计),mg/kg 鱼类制品 其他产品 0.1 0.5 铬(以 Cr 计),mg/kg 2.0 N-二甲基亚硝胺,g/kg 4.0 多氯联苯a,mg/kg 0.5 a 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3.4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3.4.1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4.2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GB 4789.4 副溶血性弧菌 5 1 100 MPN/g 1 000 MPN/g GB 4789.7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 000 CFU/g GB 4789.10 第二法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GB 20941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PHM 0001S2019 5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上,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5.2 理化检验 5.2.1 固形物: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 甲基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检验。5.2.6 无机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5.2.7 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8 N-二甲基亚硝胺:按 GB 500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5.2.9 多氯联苯:按 GB 5009.190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微生物检验 5.3.1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规定的方法执行。5.3.2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副溶血性弧菌:按 GB 4789.7 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少于 20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两份,1 份供检验用,1 份供复验或备查用。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PHM 0001S2019 6 6.4 产品检验 6.4.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固形物、氯化物。6.4.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