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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SY
0003
S-2019
蔬菜干制品
2019
蔬菜
制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YSYQ/YSY 0003S-2019代替Q/YSY 0003S-2016蔬菜干制品2019-04-01 发布2019-06-01 实施清清远远市市清清城城区区野野生生园园农农副副产产品品加加工工厂厂发布备案号:44180051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13日Q/YSY 0003S-20191前言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制。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同时代替 Q/YSY 0003S-2016。本标准与 Q/YSY 0003S-201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第 1 章 范围的内容;修改第 2 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内容;修改第 4 章 感官要求、理化指标的内容;修改第 6 章 试验方法的内容;修改第 7 章 检验规则的内容;修改第 7 章 型式检验的内容;修改第 8 章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内容。本标准由清远市清城区野生园农副产品加工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增益锋。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YSY 0003S-2003YSY 0003S-2006YSY 0003S-2009YSY 0003S-2012YSY 0003S-2015YSY 0003S-2016。Q/YSY 0003S-20192蔬菜干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蔬菜干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蔬菜或蔬菜干为原料,经挑选、清洗或不清洗、熟制或不熟制、晒干或烘干、包装等工艺制成非即食的蔬菜干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20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T 761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蔬菜干制品分为以下 5 大类:叶菜蔬菜类干制品;豆类蔬菜干制品;芸薹类蔬菜干制品;块根和块茎类蔬菜干制品;茎类蔬菜干制品;Q/YSY 0003S-20193其他蔬菜类干制品。4技术要求4.1原料材要求所有原料应符合 GB 2762、GB 2763、GB 2763.1 及相关法规的要求。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性状具有该种干制品应有的形态性状。气味与滋味具有该种干制品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色泽具有该种干制品特有的色泽,不得人工着色。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竹笋干制品20.0其他干制品15.0灰分/(%)8.0铅(以 Pb 计)/(mg/kg)0.9六六六/(mg/kg)0.05滴滴涕/(mg/kg)0.05甲胺磷/(mg/kg)0.05敌敌畏/(mg/kg)0.2杀螟硫磷/(mg/kg)0.5氯菊酯/(mg/kg)1.04.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4.5食品添加剂4.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有关规定。6试验方法Q/YSY 0003S-201946.1感官要求检验将试样放入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目测法检查其性状、色泽及杂质,嗅其气味。6.2理化指标检验6.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执行。6.2.2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执行。6.2.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执行。6.2.4六六六、滴滴涕按 GB/T 5009.19 规定的方法执行。6.2.5甲胺磷按 GB/T 5009.103 规定的方法执行。6.2.6敌敌畏按 GB/T 5009.20 规定的方法执行。6.2.7氯菊酯、杀螟硫磷按 NY/T 761 规定的方法执行。6.3净含量检验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执行。7检验规则7.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组批同一批原材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3抽样在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试样,抽样基数不得低于100个最小包装,总重量不低于30kg,抽取样品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重量不低于2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7.4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及净含量。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的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方可出厂。Q/YSY 0003S-201957.5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4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生产设备时;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6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标签、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令的要求,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8.2包装包装用塑料与塑料复合包装袋应符合GB/T 10004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纸箱或瓦楞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8.3运输运输时轻装、轻卸、避免机械损伤。运输工具要清洁、卫生、无污染物、无杂物。防日晒、防雨淋,不可裸露运输。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气味物品混装。8.4贮存贮存时应离墙 10cm30cm,离地 20cm,在避光、阴凉、干燥、通风、洁净的室内贮存,注意防霉、防虫,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物品混装。8.5保质期按本标准规定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