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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LCS 0001 S-2019 甘草复合压片糖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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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LCS 0001 S-2019 甘草复合压片糖果 2019 甘草 复合 压片 糖果
备案号:QB64/0175S-2019 Q/ZLCS 宁 夏 智 俐 宸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LCS 0001S2019 甘草复合压片糖果 2019-05-10 发布 2019-05-10 实施 宁夏智俐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Q/ZLCS 0001S2019 2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2-2002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宁夏智俐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夏医科大学、宁夏智俐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安学智。本标准由宁夏智俐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ZLCS 0001S2019 3 甘草复合压片糖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甘草复合压片糖果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甘草、枸杞提取物为主要原料,配以(或不配)其他药食同源中药材等辅料,经加工、配料、混合、压片等工艺制成的甘草复合压片糖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618 甘草 GB/T 18672 枸杞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2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糖果、糕点、蜜饯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2248 保健食品中甘草酸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标准。甘草复合压片糖:以甘草、枸杞提取物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药食同源中药材,经加工、配料、混合、压片等工艺制成的甘草复合压片糖果。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甘草应符合 GB/T 19618 要求。4.1.2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要求。Q/ZLCS 0001S2019 4 4.1.3 甘草、枸杞提取物及其它药食同源中药材等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原料和辅料。4.2 产品技术指标 4.2.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色 泽 应均匀一致,主要呈现淡黄色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目视、鼻嗅、口尝。滋味气味 有微弱的特殊气味和持久的特殊甜味 组织状态 坚实,不松散,剖面紧密,不粘连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形态 块形完整,大小一致,无缺角 4.2.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干燥失重,%10.0 GB5009.3 甘草酸(g/100g)8.0 GB/T 22248 总糖,(以蔗糖计)60.0 GB/T 5009.8 铅,mg/kg 0.3 GB 5009.12 总砷,mg/kg 0.3 GB 5009.11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 GB2760 执行 GB 5009.34 4.2.3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750 GB/T 4789.24 大肠菌群,(MPN/100g)30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4.2.4 净含量 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2.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Q/ZLCS 0001S2019 5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工艺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00g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3 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应逐批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要求、干燥失重。5.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或设备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产品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e)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6.2 包装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6.3 运输 运输车辆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应防日晒、雨淋,防止重压,搬运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摔。6.4 贮存 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放,产品码放整齐,离地面10以上,离墙壁20以上。在上述储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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