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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KGQ
0002
S-2019
黑枸杞汁及其饮料
2019
枸杞
及其
饮料
备案号:QB64/0131S-2019 早康枸杞股份有限公司 Q/ZKGQ Q/ZKGQ0002S-2019 黑枸杞汁及其饮料 2019-04-18 发布 2019-04-18 实施 早康枸杞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Q/ZKGQ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考 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和 GB17325-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编写。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是按照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早康枸杞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早康枸杞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文青、朱彦华。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ZKGQ0002S-2019 1 黑枸杞汁及其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黑枸杞汁及其饮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黑果枸杞干果为原料,经拣选、清洗、腹水、破碎、打浆(去籽)、超细微、调配或不调配、灌装封口、杀菌、包装等工序制成的(浊汁型)黑枸杞汁;以黑枸杞汁为原料,经加水或不加水,调配或不调配、酶解或不酶解、过滤或不过滤、灌装、杀菌等工序制成不同类型的黑枸杞汁类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根据生产工艺不同产品分以下两类:a)黑枸杞汁:以黑果枸杞干果为原料,经拣选、打粉、去籽、腹水、打浆、调配或不调配、灌装封口、杀菌、包装等工序制成的(浊汁型)黑枸杞汁;b)黑枸杞汁类饮料:以黑枸杞汁为原料,经加水或不加水,调配或不调配、酶解或不酶解、过滤或不过滤、灌装、杀菌等工序制成不同类型的黑枸杞汁类饮料。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黑枸杞干果应为采摘成熟适度黑枸杞干果,并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和要求。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标准要求。Q/ZKGQ0002S-2019 2 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产品类型 黑枸杞汁 黑枸杞汁类饮料 浊汁型饮料 清汁型饮料 色 泽 紫色或黑紫色 气味、滋味 具有黑枸杞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 产品呈浊状液体,含果肉;静置后允许有果肉分层现象。不含果肉清亮液体,静止后允许有少量细腻的沉淀。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产品类型 黑枸杞汁 黑枸杞汁类饮料 浊汁型饮料 清汁型饮料 可溶性固形物(20以折光计)/6 总酸(以柠檬酸计)/%0.4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按 GB 7101 规定方法检验。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12695 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 用感官方法检验。7.2 理化检验 7.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 GB/T12143 规定方法检验。7.2.2 总酸 按 GB/T 12456 规定方法检验。7.3 微生物指标 7.3.1菌落总数 Q/ZKGQ0002S-2019 3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7.3.2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7.3.3霉菌、酵母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7.3.4致病菌 分别按GB 29921 规定的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 8.1 以同一班次连续性生产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500ml 并且不少于 6 个最小包装样品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8.2.2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在有下列情况下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2 包装 9.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容器盛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9.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9.3 运输 9.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产品码放离离地面 10cm 以上,离墙壁 20cm 以上。9.5 保质期 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常温条件下储存,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