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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JYS
0003
S-2021
苹果醋固体饮料
2021
苹果醋
固体
饮料
镇 江 市 远 胜 生 物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JYS 0003S-2021 苹果醋固体饮料 2021-09-01 发布 2021-09-27 实施 镇江市远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发 布 Q/ZJYS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2 6 9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9-2 6Q/ZJYS 0003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贯彻执行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和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指标中铅(以Pb计)指标0.9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固体饮料”铅(以Pb计)1.0mg/kg的限值要求。本标准由镇江市远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永胜。本标准于2021年9月首次发布。J S Q BQ/ZJYS 0003S-2021 苹果醋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苹果醋固体饮料的要求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苹果汁或浓缩苹果汁为原料,用水稀释或不稀释,经过杀菌、冷却后,接种酵母菌、醋酸菌后发酵、离心,添加或不添加麦芽糊精、明胶、异麦芽酮糖醇、羟丙基甲基纤维素、海藻酸钠、乳清蛋白粉,再经冻干、粉碎、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苹果醋固体饮料(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HPMC)GB 1886.2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海藻酸钠(又名褐藻酸钠)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67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明胶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16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 18963 浓缩苹果汁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 S Q BQ/ZJYS 0003S-2021 GB/T 31121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QB/T 4486 异麦芽酮糖醇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8 年第 20 号)3 要求及试验方法 3.1 原料要求 3.1.1 苹果汁:应符合 GB/T 31121 的规定。3.1.2 浓缩苹果汁:应符合 GB/T 18963、GB 17325 的规定。3.1.3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4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GB 15203 的规定。3.1.5 酵母菌:应符合 GB 31639 的规定。3.1.6 醋酸菌: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3.1.7 明胶:应符合 GB 6783 的规定。3.1.8 异麦芽酮糖醇: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8 年第 20 号)、QB/T 4486 的规定。3.1.9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应符合 GB 1886.109 的规定。3.1.10 海藻酸钠:应符合 GB 1886.243 的规定。3.1.11 乳清蛋白粉:应符合 GB 11674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 5g 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状,按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 2min 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 气味及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组织形态 粉末或颗粒状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7 GB 5009.3 总酸(以乙酸计)/(g/kg)1.0 GB 12456 铅(以 Pb 计)/(mg/kg)0.9 GB 5009.12 J S Q BQ/ZJYS 0003S-2021 续表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展青霉素/(g/kg)50 GB 5009.185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3.4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中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50 GB 4789.15 沙门氏菌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1000 GB 4789.10第二法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3.5 净含量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件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3.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原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备用。4.3 出厂检验 4.3.1 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4.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4.4 型式检验 4.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3.2、3.3、3.4、3.5 规定的全项目。4.4.2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J S Q BQ/ZJYS 0003S-2021 a)当工艺、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c)停产 3 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e)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4.5 组批与抽样 4.5.1 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生产的同一类型和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5.2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不少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250 克(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4.5.3 型式检验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8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500克(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4.6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若有一项或多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如复检仍有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5.1 标志 5.1.1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添加异麦芽酮糖醇的产品,标签应注明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一个销售单元(外包装或大包装)内含有相同品种、独立包装但不单独销售的产品,可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标识强制内容。5.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包装应注明:产品名称、制造厂名、厂址及联系方式、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5.2 包装 包装物和容器应整洁、卫生、无破损,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9683 的规定。5.3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防尘、防雨、防晒,严谨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5.4 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低温冷库中或常温库中,仓库周围应无异味、无污染。贮存时应保持干燥、防污染、防摔、防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贮。5.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保质期为 18 个月。J S Q BQ/ZJYS 0003S-2021 附录 A(规范性附录)醋酸菌的质量要求 A.1 范围 菌种经分离和培养,送相关部门鉴定无误并保藏后,用冻存管和冻干管进行分管冷冻保存,工作种子传代不得超过 5 代。菌种每两年至少做鉴定 1 次。A.2 质量要求 质量要求应符合表 A.1 的规定。表 A.1 质量要求 项 目 指 标 醋酸菌总数,CFU/g 1106 大肠菌群,MPN/100g 3 霉菌,CFU/g 10 酵母菌,CFU/g 10 铅(以 Pb 计),mg/kg 1.0 总砷(以 As 计),mg/kg 1.5 沙门氏菌,/25g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25g 不得检出 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