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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ZHS
0002
S-2021
调和芝麻酱
2021
调和
芝麻酱
备案号:QB64/0074S-2021 Q/YZHS 宁 夏 伊 占 红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YZHS 0002S2021 调和芝麻酱 2021-03-01 发布 2021-03-01 实施 宁夏伊占红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YZHS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伊占红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伊占红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武占彪。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YZHS 0002S2021 1 调和芝麻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和芝麻酱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芝麻为主要原料,配以适量花生仁,经石磨研磨等工序制成的调和芝麻酱。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532 花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1761 芝麻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调和芝麻酱 以芝麻为主要原料,配以适量的花生仁,经除杂、清理、混合、石磨研磨等工序制成的调和芝麻酱。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花生仁应符合 GB/T 1532 要求。Q/YZHS 0002S2021 2 4.1.2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要求。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指标 指 标 色 泽 具有调和芝麻酱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滋味气味 具有调和芝麻酱应有的滋味及气味,口感细腻,无砂齿感,无异味 形 态 浓稠状酱体,允许有油脂析出,无霉斑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0 脂肪/%50.0 酸价(以KOH)计/mg/g 3.0 过氧化值/(g/100g)0.25 4.4 食品安全要求 4.4.1 真菌毒素按 GB 2761 规定执行。4.4.2 污染物限量按 GB 2762 规定执行。4.4.3 微生物限量按 GB 29921 规定执行。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7.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7.3 脂肪按 GB 5009.6 规定方法检验。7.4 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方法检验。Q/YZHS 0002S2021 3 7.5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方法检验。7.6 真菌毒素按 GB 2761 规定方法检验。7.7 污染物按 GB 2762 规定方法检验。7.8 微生物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 8.1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检验 8.2.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酸价、过氧化值。8.3 型式检验 每6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8.4 复验与判定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验。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9.2 包装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9.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避免强烈振荡。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Q/YZHS 0002S2021 4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