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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211.11-2010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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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211.11-2010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211.11 2010 家用 卫生 杀虫 用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211.11—2010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2011—02—10发布 2011—03—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家用卫生杀虫用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蚊香、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液、蟑脑、杀虫气雾剂、烟片、空气清新剂、驱蚊水、卫生香、蝇香;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2 211 211.11 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日用化工品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2.2 产品种类 家用杀虫用品的产品,分为: —蚊香 —电热蚊香片 —电热蚊香液 —杀虫气雾剂 —合成樟脑 —日用蟑脑 —空气清新气雾剂 —卫生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有效成分 具有生物杀虫活性的化学成分。 3.2 药效 产品在规定的条件下及规定的时间内,应达到的驱(灭)蚊虫(包括蝇、蜚蠊、蚂蚁等)效果。 3.3 击倒中时 在规定的条件下,50%的试虫被击倒(即仰倒)所需时间。 3.4 最低持效期 电热蚊香液中药液与电加热配套使用所应达到最低的有效时间。 4.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该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家用杀虫用品类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大、中、小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量/万元 ≥5000 ≥1000且<5000 <1000 5.检验依据 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GB 5296.1 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GB 24330-2009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GB/T 4895-2007 合成蟑脑 GB/T 18416-2009 蚊香 GB/T 18417-2009 电热蚊香片 GB/T 18418-2009 电热蚊香液 GB/T 18419-2009 杀虫气雾剂 QB 2548 空气清新气雾剂 LY/T 1645 日用蟑脑 QB/T 1692.4 卫生香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6.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样本应从同一批次产品中抽取。 6.2 抽样方法 在成品仓库内或者市场上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6.3 抽样基数 在生产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少于500盒(或瓶或支),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得少于抽样数量。 6.4 抽样数量 表3 抽样数量 序号 抽样地点 抽样数量(盒或瓶或支) 检验样品数(盒或瓶或支) 备用样品数(盒或瓶或支) 1 生产企业 蚊香为10; 蚊香片、日用樟脑、蚊香液、驱虫水、卫生香为4; 杀虫气雾剂、空气清新气雾剂为12。 蚊香为5; 蚊香片、日用樟脑、蚊香液、驱虫水、卫生香为2; 杀虫气雾剂、空气清新气雾剂为6。 蚊香为5; 蚊香片、日用樟脑、蚊香液、驱虫水、卫生香为2; 杀虫气雾剂、空气清新气雾剂为6。 2 流通领域 6.5 样品处置 6.5.1检验用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并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6.5.2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6.6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家用杀虫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末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 7.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4 共有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 推荐性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标志 (签) 农药登记证号 GB5296.1 强制性 GB5296.1 · 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 GB5296.1 强制性 GB5296.1 · 烟尘量、产品分类 GB5296.1 强制性 GB5296.1 · 注意事项 GB5296.1 强制性 GB5296.1 · 2 有效成分使用要求 GB24330-2009中5.1 强制性 GB24330-2009中5.1 · 3 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许被动范围 GB24330-2009中5.3 强制性 GB24330-2009中5.3 · 4 药效 GB24330-2009中5.4 强制性 GB24330-2009中5.4 · 5 热贮稳定性 GB24330-2009中5.5 强制性 GB24330-2009中5.5 · 6 净含量 GB24330-2009中4.8 强制性 GB24330-2009中4.8 · 7.1.2蚊香检验项目 表5 蚊香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 推荐性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连续燃点时间 GB/T18416-2009中4.7 推荐性 GB/T18416-2009中5.7 · 2 烟尘量 GB24330-2009中4.6 强制性 GB24330-2009中4.6 · 7.1.3 电热蚊香片检验项目 表6 电热蚊香片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挥发速率 GB/T18417-2009中4.4 推荐性 GB/T18417-2009中5.4 · 7.1.4电热蚊香液检验项目 表7 电热蚊香液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 推荐性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挥发速率 GB/T18418-2009中4.2.6 推荐性 GB/T18418-2009中5.2.6 · 2 电热蚊香液最低持效期 GB24330-2009中4.7 强制性 GB24330-2009中4.7 · 3 电加热器 GB/T18418-2009中4.2.7 推荐性 GB/T18418-2009中5.2.7 · 7.1.5 杀虫气雾剂检验项目 表8 杀虫气雾剂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 推荐性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气雾剂内压 GB24330-2009中4.9 强制性 GB24330-2009中4.9 · 7.1.6合成樟脑检验项目 表9 合成樟脑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 推荐性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含量 GB/T4895-2007中5 推荐性 GB/T4895-2007中6.5 · 2 不挥发物 GB/T4895-2007中5 推荐性 GB/T4895-2007中6.7 · 3 乙醇不溶物 GB/T4895-2007中5 推荐性 GB/T4895-2007中6.8 · 4 酸值 GB/T4895-2007中5 推荐性 GB/T4895-2007中6.9 · 5 硫酸显色 GB/T4895-2007中5 推荐性 GB/T4895-2007中6.10 · 7.1.7日用樟脑检验项目 表10 日用樟脑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 推荐性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樟脑 LY/T1645 推荐性 LY/T1645 · 2 异龙脑 LY/T1645 推荐性 LY/T1645 · 3 不挥发物 LY/T1645 推荐性 LY/T1645 · 4 功能性添加剂 LY/T1645 推荐性 LY/T1645 · 7.1.8 空气清新气雾剂检验项目 表11 空气清新气雾剂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 推荐性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内压力 QB2548 强制性 QB2548 · 2 泄漏试验 QB2548 强制性 QB2548 · 3 净含量 QB2548 强制性 QB2548 · 4 甲醇 QB2548 强制性 QB2548 · 5 气雾罐、气雾剂阀门 QB2548 强制性 QB2548 · 6 气雾剂内圧 GB24330-2009中4.9 强制性 GB24330-2009中4.9 · 7.1.9 卫生香检验项目 表12 卫生香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 推荐性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产品安全要求 QB/T1692.4 推荐性 QB/T1692.4 · 2 甲醛 QB/T1692.4 推荐性 QB/T1692.4 · 3 苯 QB/T1692.4 推荐性 QB/T1692.4 · 4 烟尘量 QB/T1692.4 推荐性 QB/T1692.4 · 注:表4~12中a指极重要质量项目 b指重要质量项目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2.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2.2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8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当A类项目不合格或存在2项以上(含2项)B类项目不合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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