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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CSP 0003 S-2021 佛手软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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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CSP 0003 S-2021 佛手软糖 2021 佛手 软糖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ZCSP Q/ZCSP 0003S-2021 佛手软糖 2021-03-28 发布 2021-05-01 实施 广东展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展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510246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8月2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ZCSP 0003S-2021 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展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淑芝、卢剑青、沈江。本标准于 2021 年 03 月 28 日首次发布。Q/ZCSP 0003S-2021 2 佛手软糖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佛手软糖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淀粉糖浆、白砂糖、明胶、果胶、琼脂中的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佛手、佛手香精,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淀粉、山梨糖醇液、柠檬酸、DL-苹果酸、姜黄、诱惑红、亮蓝、柠檬黄、日落黄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熬煮、浇注、烘干、抽湿、包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具有佛手特色风味的软糖。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姜黄 GB 1886.1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 GB 1886.2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亮蓝 GB 1886.2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1886.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琼脂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48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622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日落黄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67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明胶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173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 GB 255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果胶 GB 255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L-苹果酸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Q/ZCSP 0003S-2021 3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SB/T 10021 糖果 凝胶糖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一部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GB 13104的规定。3.1.2 淀粉糖浆应符合GB 15203的规定。3.1.3 明胶应符合GB 6783的规定。3.1.4 果胶应符合GB 25533的规定。3.1.5 佛手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3.1.6 佛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一部的规定。3.1.7 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3.1.8 DL-苹果酸应符合GB 25544的规定。3.1.9 姜黄应符合GB 1886.60的规定。3.1.10 诱惑红应符合GB 1886.222的规定。3.1.11 亮蓝应符合GB 1886.217的规定。3.1.12 日落黄应符合GB 6227.1的规定。3.1.13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14 柠檬黄应符合GB 4481.1的规定。3.1.15 琼脂应符合GB 1886.239的规定。3.1.16 食用淀粉应符合GB 31637的规定。3.1.17 山梨糖醇液应符合GB 1886.187的规定。3.1.18 以上原辅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和相关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 形态 块型较完整,大小基本一致,无明显变形,无黏连 组织 有弹性和咀嚼性 滋味、气味 符合产品应有的滋味,具有佛手特有的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植物动物淀粉混合其他夹心型 包衣、包衣Q/ZCSP 0003S-2021 4 胶型 胶型 型 胶型 胶型 抛光型 干燥失重/(g/100g)18.0 20.0 18.0 35.0 20.0 符合主体糖果的要求 符合主体糖果的要求 还原糖(以葡萄糖计)/(g/100g)10.0 铅(以 Pb 计)/(mg/kg)0.4 注:无糖凝胶糖果干燥失重应符合相应凝胶糖果类型的要求,无还原糖要求,其糖含量声称应符合 GB 28050 规定的要求。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a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5.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3.6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按 GB 17399 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干燥失重 按 SB/T 10021 附录 A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还原糖 按 GB 5009.7 第一法规定执行。5.2.3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执行。5.2.4 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执行。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执行 5.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执行。Q/ZCSP 0003S-2021 5 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材料应经原料验收员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每批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出厂。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干燥失重、还原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标签及 3.2-3.6 规定的项目 6.3.2 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辅料产地有较大变化时;b)新产品定型投产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及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 组批 同一生产日期生产的、质量相同的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方法 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按表 4 规定的数量抽样 表 4 抽样方案 批量/件 样本量/件 每件的抽样数/袋、盒 样品数含留样 其中留样数 800 以下 3 3 1 8001500 4 3 1 1500 以上 5 4 2 6.6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产品为合格品;如有检验结果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检验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7.1.2 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制造者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采用复合膜袋的应符合 GB 9683 要求,采用铝膜袋的应符合 GB/T 28118 要求,产品接触面应符合 4806.7 要求。7.2.2 最小食用包装应封口严密,不得泄漏。7.2.3 产品包装外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 运输 Q/ZCSP 0003S-2021 6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产品运输时要避免暴嗮、雨淋、碰撞,不得扔摔、撞击。7.4 贮存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易挥发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清洁、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不得与地面、墙面直接接触。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保质期为 18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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