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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BQY 0001 S-2021 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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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BQY 0001 S-2021 固体饮料 2021 固体 饮料
Q/ZBQY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ZBQY 0001S-2021 固体饮料 2021-07-28 发布 2021-08-18 实施 深圳正本清源中医药有限公司 发 布 备案号:44030350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9月05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ZBQY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由深圳正本清源中医药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梓勋。本标准于 2021 年 07 月 28 日首次发布。Q/ZBQY 0001S-2021 1 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饮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第三章规定的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20 年版一部 关于批准蔗糖聚酯、玉米低聚肽粉、磷脂酰丝氨酸等 3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0 年第 15 号)关于批准茶叶茶氨酸为新食品原料等的公告(2014 年 第 15 号)关于批准-氨基丁酸、初乳碱性蛋白、共轭亚油酸、共轭亚油酸甘油酯、植物乳杆菌(菌株号 ST-)、杜仲籽油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 年 第 12 号)Q/ZBQY 0001S-2021 2 3 产品分类 3.1 酸枣仁陈皮固体饮料 以酸枣仁、陈皮、百合、龙眼肉、黄精、枸杞子、-氨基丁酸、叶茶氨酸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麦芽糊精,经配料称量、提取、浓缩、干燥、粉碎、混合、制粒、过筛、包装等主要工艺制成的固体饮料。3.2 枳椇子桑叶固体饮料 以枳椇子、桑叶、葛根、蒲公英、玉米低聚肽、叶茶氨酸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麦芽糊精,经配料称量、提取、浓缩、干燥、粉碎、混合、制粒、过筛、包装等主要工艺制成的固体饮料。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酸枣仁、陈皮、百合、龙眼肉、黄精、枸杞子、枳椇子、桑叶、葛根、蒲公英、花: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版一部的规定。4.1.3 -氨基丁酸:应符合国家卫计委公告(2009 年 第 12 号)的规定。4.1.4 叶茶氨酸:应符合国家卫计委公告(2014 年 第 15 号)的规定。4.1.5 玉米低聚肽粉:应符合国家卫计委公告(2010 年 第 15 号)的规定。4.1.6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 15203 的规定。4.1.7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及国家相关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性状 疏松、均匀小颗粒或疏松的粉末状,无结块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及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7.0 铅(以Pb计),mg/kg 1.0 4.4 微生物指标 Q/ZBQY 0001S-2021 3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 000 50 000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0 沙门氏菌,/25g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霉菌,CFU/g 40 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GB/T 4789.21 执行。注: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得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GB 12695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GB 7101中规定的方法检测。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执行。6.2.2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指标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Q/ZBQY 0001S-2021 4 6.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测定。6.3.3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3.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6.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中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原材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3 抽样 抽样必须具有代表性,应在全批的不同部分,每批抽样数量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型式检验中致病菌抽样数目应符合GB 29921的样品数量。7.4 出厂检验 7.4.1 成品出厂前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并签发合格证。7.4.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5 检验项目 7.5.1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供应商或产地发生变化时;b)主要设备更换时;c)停产三个月或以上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f)产品定型投产时。7.5.2 型式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和标签。7.6 判定规则 Q/ZBQY 0001S-2021 5 7.6.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7.6.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产品。7.6.1.2 出厂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检验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以一次为限,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检验不合格。7.6.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7.6.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7.6.2.2 型式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检验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以一次为限,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检验不合格。7.6.3 仲裁检验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应由仲裁单位进行仲裁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的规定执行。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标志、标签 8.1.1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1.2 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1.3 产品包装标签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 GB 7718、GB 28050 规定执行。8.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包装材料应符合 GB4806.7 的规定。运输包装使用纸箱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允许发展其他包装材料,其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严禁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运输过程中防止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阴凉、通风良好的仓库中,防晒、防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存。贮存时应离墙离地10cm以上。8.5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包装、贮存条件下,产品自生产日期起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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