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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W 0035 S-2019 茯苓胶原蛋白粉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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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W 0035 S-2019 茯苓胶原蛋白粉固体饮料 2019 茯苓 胶原 蛋白粉 固体 饮料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YWQ/YW 0035S-2019代替 Q/YW 0035S-2016茯苓胶原蛋白粉固体饮料2019-02-01 发布2019-03-01 实施广东粤微食用菌技术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10746S-2018备案日期:2018年08月27日Q/YW 0035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替代Q/YW 0035S-2016,与Q/YW 0035S-2016相比其主要区别: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根据GB 2762删除了总砷指标;根据GB 2763删除了六六六、滴滴涕指标;缩短了型式检验的检验周期;增加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感官要求的判定规则。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广东粤微食用菌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广东粤微食用菌技术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意珍、焦春伟、李洁仪、汤镛鸣、张雪芳、陈冠州。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Q/YW 0035S-2013,Q/YW 0035S-2016。Q/YW 0035S-20191茯苓胶原蛋白粉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茯苓胶原蛋白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胶原蛋白粉、茯苓、针叶樱桃粉为主要原料,茯苓经提取、浓缩、干燥后与胶原蛋白粉、针叶樱桃粉混合,再经过筛、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茯苓胶原蛋白粉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9695.23肉与肉制品 羟脯氨酸含量测定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NY/T 1884绿色食品 果蔬粉QB 2732水解胶原蛋白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YW 0035S-2019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第3号关于沙棘叶、天贝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胶原蛋白粉应符合附录 A 和 QB 2732 的要求。3.1.2茯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版一部的要求。3.1.3针叶樱桃粉应符合NY/T 1884的要求。3.1.4以上原辅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浅黄色,色泽均匀滋味、气味有胶原蛋白特殊气味、无异味状态粉末状,无结块现象,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蛋白质,g/100g50.0羟脯氨酸,g/100g7.0水分,g/100g8.0灰分,g/100g2.0铅(以Pb计),mg/kg1.0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4104大肠菌群,CFU/g5210102沙门氏菌,/25g500Q/YW 0035S-20193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霉菌,CFU/g50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3.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和(或)有关规定。3.6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应符合 GB 12695 的要求。5检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适量样品置于干净的白色瓷盘中,在光线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形态、杂质;按标签上所述的食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杯内用 80左右的蒸馏水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气味,辨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羟脯氨酸按 GB/T 9695.2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指标5.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Q/YW 0035S-201945.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3.3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3.5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4净含量及允许偏差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必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发现不合格或无检验合格证明又无化验单者,拒绝入库。6.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必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检验合格证明。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蛋白质、水分、灰分、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6.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6.4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抽样方法每批随机抽取样品,取样量要大于检验量的 3 倍,1 倍量作检验分析用,另外 2 倍量密封保存作留样,以备仲裁分析用。6.6判定规则6.6.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6.2如果在检验中,理化指标、净含量及允许负偏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时,应加倍抽样,重新Q/YW 0035S-20195进行检验,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6.6.3对感官要求、微生物指标进行检验,如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7.1标签、标志7.1.1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营养标签应符合 GB 28050 的规定。7.1.2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7.2.1直接接触产品的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规定。可根据市场需要采用其他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7.2.2产品包装应封装严密、无渗漏,包装箱应封装、捆扎牢固。7.3运输产品运输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及装卸时应注意轻拿、轻装、轻卸,避免重压。7.4贮存7.4.1产品应在清洁、干燥、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贮存时应离墙离地不少于 10cm,不得与有毒的物品混贮。7.4.2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24 个月。Q/YW 0035S-20196附录 A(规范性附录)原料质量标准A1 胶原蛋白粉原料:胶原蛋白粉以鱼皮为原料,经前处理、提取、纯化、酶解、灭菌、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其质量应符合附表 A 的规定。附表 A胶原蛋白粉原料质量标准项目指标色泽浅黄色,色泽均匀滋味、气味有胶原蛋白特殊气味、无异味状态粉末状,无结块现象,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水分,g/100g8.0灰分,g/100g2.0羟脯氨酸,g/100g7.0蛋白质,g/100g90.0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1.0菌落总数,CFU/g1000大肠菌群,MPN/g0.36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依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 年第 3 号公告及参考 QB 2732 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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