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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ZYL 0003 S-2021 风味调味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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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ZYL 0003 S-2021 风味调味汁 2021 风味 调味汁
Q/ZZYL 漳 州 依 莱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ZYL 0003S2021 风味调味汁 2021-01-05 发布 2021-02-01 实施 漳州依莱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ZZYL 0003S2021 1 前 言 本标准在制定指标参数时感官要求、氯化物、氨基酸态氮指标依照产品实际特性制订;总砷、铅指标依照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的规定制订,且铅指标严于GB 2762-2017;基于产品预期用途,产品不设定微生物指标。食品添加剂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而制定。净含量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其试验方法直接引用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本标准的编写格式遵循了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由漳州依莱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漳州依莱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帅浩。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YL 0003S2021 2 风味调味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味调味汁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与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酱油、食用盐、白砂糖为原辅料,经配料(调配)、加热搅拌(或不加热仅搅拌)、包装(灌装)等工艺而成的非即食的风味调味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YL 0003S2021 3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酱油 应符合 GB 2717 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3.1.2 食用盐 应符合 GB 2721 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3.1.3 白砂糖 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4 生产加工用水 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产品配料构成所应有的色泽。组织形态 液态状,允许少量可摇匀沉淀物。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酸败味、霉味或其他异味。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氯化物(以 Cl-计),%55.0 氨基酸态氮,g/100 g 0.01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铅(以 Pb 计),mg/kg 1.0 3.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YL 0003S2021 4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光线充足、空气清洁无异味的检验室中将将样品倒入白色盘中,以玻璃棒搅拌,观其状态、色泽,闻其香气、尝其口味,观察评定是否存在外来杂质。5.2 理化检验 5.2.1 氯化物 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氨基酸态氮 按GB 5009.235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工艺条件相同的,同一生产线上,同一班组或同一天生产的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批次。6.2 抽样 在成品仓库中随机抽取样品,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0 瓶(罐/袋),随机抽取 6 瓶(罐/袋);分别做感官、理化指标检验、留样;抽样人员应填写抽样单,包括抽样日期、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抽样量等有关内容。6.3 产品检验 6.3.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氯化物、氨基酸态氮、净含量。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6.3.3 型式检验 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YL 0003S2021 5 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6.4.2 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内包装采用食品用复合包装袋或其他食品包装用塑料制品,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其卫生标准应符合GB 9683或GB/T 28118或GB 4806.7的要求。瓶、盖应有利保护产品质量,封口严密,不漏气。运输包装材料用瓦楞纸箱或其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7.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本产品的保质期不少于9 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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