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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ZSH 0002 S-2017 冰鲜猪产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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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ZSH 0002 S-2017 冰鲜猪产品 2017 冰鲜猪 产品
郑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ZSH 0002S-2017 _ 冰鲜猪产品 2017-06-30 发布 2017-06-30 实施_ 郑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Q/ZZSH 0002S-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郑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继鹏、王令建、罗飞、冯月荣、何冬云、李永丽、孟庆阳、张福、张兆玲。Q/ZZSH 0002S-2017 冰鲜猪产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冰鲜猪产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生猪经屠宰分割后加工成的冰鲜猪产品,包括冰鲜猪肉类、冰鲜副产品类、冰鲜骨类。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冰鲜猪产品 加工过程经冰鲜工艺处理,终产品中心温度-10-2的猪产品。2.2 白条 将宰后的整只猪胴体沿脊椎中线,纵向锯(劈)成两分体的猪肉。2.3红条 指将白条去净表面脂肪后的两分体猪肉。2.4分体肉 白条或红条按不同部位分割成的部位肉。2.5分割肉 根据有关标准和要求,对胴体按不同部位,去皮或带皮、去骨或带骨分割成的肉块。2.6肥膘 即肥肉,指胴体皮下脂肪及肌间脂肪。2.7五花肉 猪腹部和腹肋部位肥瘦相间的肉。2.8碎肉 在分割、修整过程中产生的块形不完整、零碎的肉。2.9异物 正常视力可见的杂物或污染物,如粪便、胆汁及其它异物(如塑料、金属、残留饲料等)。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屠宰前的生猪应来自非疫区,并经检疫、检验合格。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冰鲜猪产品应解冻后鉴别。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Q/ZZSH 0002S-2017 组织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组织状态,闻其气味。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肉类 副产品类a a 骨类b b 水分,g/100g 77-GB 18394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15 15 15 GB 5009.228 铅*(以Pb计),mg/kg 0.15 0.15(内脏以外的副产品类)0.4(内脏)0.15 GB 5009.12 或GB 5009.268 镉(以Cd计),mg/kg 0.1 0.1(肝脏、肾脏以外的副产品类)0.5(肝脏)1.0(肾脏)0.1 GB 5009.15 或GB 5009.268 总汞(以Hg计),mg/kg 0.05 GB 5009.17 或GB 5009.268 总砷(以As计),mg/kg 0.5 GB 5009.11 或GB 5009.268 铬(以Cr计),mg/kg 1.0 GB 5009.123 或GB 5009.268 克伦特罗 不得检出 GB/T 22286规定的方法或快速检验方法c c 莱克多巴胺 不得检出 沙丁胺醇 不得检出 备注:a、以可食部分计;b、以附着在骨上的肉计;c、对结果有异议时,以GB/T 2228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判定;*该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2的规定。3.4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3.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3.6 兽药残留限量 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7 其它要求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Q/ZZSH 0002S-2017 编 制 说 明 本标准适用于生猪经屠宰分割后加工成的冰鲜猪产品,包括冰鲜猪肉类、冰鲜副产品类、冰鲜骨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参照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18394畜禽肉水分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制订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依据。本标准中铅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2的规定。郑州双汇食品有限公司 2017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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