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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ZHY
0001
S-2019
桂圆干制品
2019
桂圆
制品
Q/ZZHY 漳 州 市 辉 悦 工 贸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ZZHY 0001S2019 桂圆干制品 2019-03-08 发布 2019-04-08 实施 漳州市辉悦工贸有限公司发 布 Q/ZZHY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水分、总酸根据产品特征制定,铅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并严于 GB 2762,农药残留限量依据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制定,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依据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要求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由漳州市辉悦工贸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漳州市辉悦工贸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卫明。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HY 0001S2019 1 桂圆干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桂圆干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桂圆(龙眼)为主要原料,适量使用(或不使用)焦亚硫酸钠,经挑选、清洗、干燥、去壳去核或不去壳不去核或去壳不去核、包装工序而制成的桂圆干制品系列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钠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1735 龙眼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产品根据去壳去核、去壳不去核或不去壳不去核分类。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HY 0001S2019 2 3.1 桂圆干:不去壳不去核的桂圆干制品。3.2 带核桂圆干:去壳不去核的桂圆干制品。3.3 桂圆肉:去壳去核的桂圆干制品。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新鲜龙眼(桂圆):应符合 GB/T 31735 的规定。4.1.2 焦亚硫酸钠:应符合 GB 1886.7 的规定。4.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桂圆干 带核桂圆肉 桂圆肉 色 泽 果壳具有固有的色泽,果肉呈黄亮棕色至深棕色 呈黄亮棕色至深棕色半透明 外 观 果粒大小大致均匀,坚硬不凹陷,果形圆整,果肉有细密皱纹,肉质柔润,有光泽,无霉斑、无虫蛀 果肉有细密皱纹,肉质柔润,有光泽,无霉斑、无虫蛀 呈扁平状,片与片粘连成叠,稍剥离可分开,有细密皱纹,肉质柔润,无霉斑、无虫蛀 风 味 具有本品甜香味或略带酸味,肉质有弹性,无异味、无焦苦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30.0 总酸(以柠檬酸计),g/100g 1.5 铅(以Pb计),mg/kg 1.0 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g/kg 0.1 仅限于添加焦亚硫酸钠的产品。4.4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HY 0001S2019 3 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沙门氏菌,/25g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未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未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值 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采用称量销售的产品除外。4.7 食品添加剂 4.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8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取适量样品打开内包装,置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外观、色泽、杂质,品尝风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总酸:按 GB/T 1245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二氧化硫残留量:按 GB 5009.3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HY 0001S2019 4 6.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6.2 抽样 按每批产品总箱数 3%随机抽取,再从每箱中随机抽取若干包,但总数不得少于 500g,不少于 8 个最小独立包装。6.3 检验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每批必检,产品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二氧化硫残留量。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生产设备有明显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连续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需要检验时。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4.3 检验结果中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指标除外),可双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7718、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或塑料成型容器包装,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塑料成型容器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2.2 外包装为瓦楞纸箱或其他包装箱,应符合 GB/T 6543 或其他相应标准的质量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ZHY 0001S2019 5 7.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具有防鼠设施的库房内,产品离地面 10cm 以上,离墙壁 20cm 以外;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或潮湿的物品混放。8 保质期 按不同包装方式分别确定产品保质期,具体以产品标签上标示的保质期限为准。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