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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ZNP 0002 S-2021 蔬菜干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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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ZNP 0002 S-2021 蔬菜干制品 2021 蔬菜 制品
备案号:QB64/0369S-2021Q/YZNP宁 夏 晏 州 农 产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YZNP 0002S2021蔬菜干制品2021-08-13 发布2021-08-13 实施宁夏晏州农产品有限公司发 布Q/YZNP 0002S2021I前言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和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晏州农产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晏州农产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毅。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YZNP 0002S20211蔬菜干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蔬菜干制品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干制的黄花菜、蕨菜、苦苦菜、竹笋干、百合干、山药、莲子(红莲子)、豆角、梅干菜、莴笋干、茄子干、玉兰片、干姜片、干辣椒、马铃薯片、红薯片、豌豆、青刀豆等蔬菜为原料,经清理、拣选、干燥或不干燥、包装制成的蔬菜干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干的黄花菜、竹笋干、百合干、山药、莲子(红莲子)、豆角、梅干菜、莴笋干、蕨菜、苦苦菜、茄子干、玉兰片、干姜片、干辣椒、马铃薯片、红薯片、豌豆、青刀豆等原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规定和要求。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外观形状具有本品应有的形状,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滋味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霉味和其他异味3.3理化指标Q/YZNP 0002S20212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25.0铅(以Pb计)/(mg/kg)0.9甲胺磷/(mg/kg)0.05敌敌畏/(mg/kg)0.2杀螟硫磷/(mg/kg)0.5氯菊酯/(mg/kg)1六六六/(mg/kg)0.05滴滴涕/(mg/kg)0.054食品添加剂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7.1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7.2水分按GB 5009.3规定方法检验。7.3铅按GB 5009.12规定方法检验。7.4甲胺磷、敌敌畏、杀螟硫磷、氯菊酯、六六六、滴滴涕按GB 2763规定方法检验。8检验规则8.1以每批原料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1000g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1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8.2.2型式检验每6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Q/YZNP 0002S202139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1标志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9.2包装9.2.1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9.2.2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9.3运输9.3.1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9.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以具体包装的标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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