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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YSP
0009
S-2021
风味冻干方便食品
2021
风味
方便
食品
Q/YYSP 厦 门 羽 燕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YYSP 0009S-2021 风味冻干方便食品 2021-06-18 发布 2021-07-20 实施 厦门羽燕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YYSP 0009S2021 前 言 本标准的感官指标、水分、唾液酸含量(结合态唾液酸)指标根据产品实际特性制订;污染物根据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订,且铅指标严于该标准;米酵菌酸指标根据 GB 709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制订。亚硝酸盐指标依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用燕窝中亚硝酸盐知识问答的规定,参照产品中燕窝配料比较制订。微生物指标参照 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制订。净含量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其试验方法直接引用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本标准的编写格式遵循了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本标准由厦门羽燕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厦门羽燕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孟祥。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YSP 0009S2021 风味冻干方便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味冻干方便食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及召回。本标准适用于以银耳、冰糖、红枣、枸杞子、燕窝为原辅料,经燕窝前处理、脱水、蒸煮、冷冻干燥、包装制成的用开水冲调即可食用的风味冻干方便食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18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米酵菌酸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YSP 0009S2021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672 枸杞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636 燕窝及其制品中唾液酸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GB/T 35883 冰糖 T/XMSSAL 018 厦门市供厦食品安全团体标准 供厦食品 即食燕窝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卫监督函201262 号)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银耳 应符合 GB 7096 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3.1.2 冰糖 应符合 GB/T 35883 的规定。3.1.3 枸杞子 枸杞子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依据为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且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4 燕窝 应洁净、卫生,并符合供应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或我司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的要求及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卫监督函201262 号)的有关规定,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3.1.5 生产加工用水 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呈产品原辅料结伍所应有的色泽,允许轻微色差 组织形态 冲调前呈丝条状、粉末状或碎片状,用开水冲泡后呈固液混合状 滋味气味 应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冲调后固液混合物应具有本品特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可允许原料带入的少量天然绒毛及黑点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YSP 0009S2021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 20.0 唾液酸含量a,g/kg 50 结合态唾液酸a,%5 铅(以Pb计),mg/kg 0.2 锡(以Sn计)b,mg/kg 250 镉(以Cd计),mg/kg 0.05 米酵菌酸c,mg/kg 0.25 亚硝酸盐d,mg/kg 30 a 仅限于配料中包括燕窝的产品,且唾液酸含量与结合态唾液酸只选择其中的一项;b 仅适用于采用镀锡金属罐包装的产品。c 仅适用于采用镀锡金属罐包装的产品。d 仅限于配料中包括燕窝的产品。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特别指定,均以CFU/g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 000 100 000 大肠菌群 5 2 10 100 霉菌 5 2 50 100 沙门氏菌(/25 g)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 000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YSP 0009S2021 5.1 感官要求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检查有无异物,闻其气味,观其组织形态;按产品标签说明冲调后,立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气味,并观其组织形态。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5.2.2 唾液酸含量 按 GB/T 30636 的规定执行。5.2.3 结合唾液酸 按 T/XMSSAL 018 中附录 A 的规定执行。5.2.4 铅 按 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5.2.5 锡 按 GB 5009.16 的规定执行。5.2.6 镉 按 GB 5009.15 的规定执行。5.2.7 米酵菌酸 按 GB 5009.189 的规定执行。5.2.8 亚硝酸盐 按 GB 5009.33 的规定执行。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霉菌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中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YSP 0009S2021 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检验 产品须经公司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才允许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a)更换主要生产设备、产品定性投产时;b)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e)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时。6.2 组批与抽样 6.2.1 组批 工艺条件相同的,同一生产线上,同一班组或同一天生产的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批次。6.2.2 抽样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且样品量不少于2kg。样品平均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检验净含量的抽样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执行。6.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对该批产品进行判定,如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的标签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1.2 产品储运包装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包装容器应符合 GB 4806.5、GB 4806.7 和(或)GB 4806.9 的相关要求。封口严密,不漏气,包装标识内容正确,文字清晰。用于外包装的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 的相应要求。7.3 运输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YSP 0009S2021 本产品应使用清洁干燥的车辆进行运输,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产品搬运一般不得在雨天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用不透水的防雨布严密遮盖。搬运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得使用有损纸箱的工具,不得抛摔。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无污染的环境中。贮存仓库应保持干燥、清洁,远离火源,保持适当通风,雨季应做好防霉工作。产品存放应循“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仓库地面应使用垫板,已盛装产品的纸箱与地面之间的距离应在15 cm以上、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应在20 cm以上。产品不得露天存放,不得接触和靠近潮湿、有腐蚀性或易于发潮的货物,不得与有毒、有害和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共贮、共存。8 保质期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未经启封,产品保质期不少于12 个月。9 召回 应符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