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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XX
0004
S-2019
水产肉丸条
2019
水产
肉丸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YXXQ/YXX 0004S2019代替Q/YXX 0004S-2016水产肉丸(条)2019-05-10 发布2019-06-10 实施深圳市永祥兴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3017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05日Q/YXX 0004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制。本标准代替 Q/YXX 0004S-2016水产肉丸(条)。本标准与 Q/YXX 0004S-2016 对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原辅料;规范性引用文件按照现行版本进行更新;调整了理化指标。本标准由深圳市永祥兴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深圳市永祥兴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林伍。本标准于 2010 年 05 月首次发布,于 2013 年 05 月第一次修订,于 2016 年 05 月第二次修订,于2019 年 05 月第三次修订。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YXX 0004S-2010;Q/YXX 0004S-2013;Q/YXX 0004S-2016。Q/YXX 0004S20191水产肉丸(条)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产肉丸(条)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鱼肉、虾肉、墨鱼肉、鱿鱼肉的其中一种)为主要原料,以马铃薯淀粉、味精、饮用水、食用盐、白砂糖、食用植物油,并添加适量的食品用香精、焦磷酸钠,经切割、绞碎、调配、打浆、成型、水煮或油炸、摊凉、包装、冷冻等工艺制成的水产肉丸(条),本品不可即食,需经彻底熟制后才可食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009.2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4食用马铃薯淀粉Q/YXX 0004S20192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09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255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钠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鲜、冻动物性水产品(鱼肉、虾肉、墨鱼肉、鱿鱼肉)应符合 GB 2733 的要求。3.1.2马铃薯淀粉应符合 GB/T 8884、GB 31637 的要求。3.1.3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要求。3.1.4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5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6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要求。3.1.7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8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9焦磷酸钠应符合 GB 25557 的要求。3.1.10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要求。3.1.11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和相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该产品正常滋味、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状态具有该产品正常的形状和组织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无霉变、无虫蛀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80.0蛋白质,%6.0淀粉,%18挥发性盐基氮,mg/100g30铅(以 Pb 计),mg/kg0.9Q/YXX 0004S20193无机砷(以 As 计),mg/kg以鱼肉为原料的产品以虾肉、墨鱼肉、鱿鱼肉为原料的产品0.10.5甲基汞(以 Hg 计),mg/kg0.5铬(以 Cr 计),mg/kg2.0镉(以 Cd 计),mg/kg以鱼肉为原料的产品0.1N-二甲基亚硝胺,g/kg4.0多氯联苯a,mg/kg0.5a 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3.4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3.4.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4.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GB 2094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GB 10136的规定执行。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5.2.3淀粉按 GB 5009.9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挥发性盐基氮按GB 5009.228规定的方法测定。5.2.5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6无机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7甲基汞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2.8铬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5.2.9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10N-二甲基亚硝胺Q/YXX 0004S20194按GB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5.2.11多氯联苯按GB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方法及数量在成品库内从每批产品随机抽取6袋进行检验,检验数量不少于500g。净含量偏差抽样方法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4出厂检验6.4.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6.4.2感官要求、净含量为每批必检项目。6.5型式检验6.5.1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3.2、3.3、3.4、3.5 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6.2检验结果中如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3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如复检后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标签7.1.1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1.2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级包装材料国家标准的要求,其中复合袋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外包装纸箱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周转用泡沫箱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7.3运输7.3.1运输工具采用清洁卫生的冷藏车运输。7.3.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Q/YXX 0004S201957.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18以下的冷库内,除霜时间 15 分钟,温度 0以下,除完霜 10 分钟内冷库温度降至-18。温度波动控制在 2以内。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储存,贮存时货物离地面20cm,离墙面50cm。符合本标准贮运条件下,保质期为 90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