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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X
0005
S-2019
炸粉
2019
1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YXQ/YX 0005S2019代替代替Q/YX 0005S-2016炸 粉2019-01-21 发布2019-03-20 实施珠海溢兴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40032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06日前言本标准是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是对Q/YX 0005S-2016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Q/YX 0005S-2016同时废止。本标准与原Q/YX 0005S-201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删除了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总砷、镉、总汞、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和玉米赤霉烯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将铅含量指标下调为:0.19mg/kg;本标准由珠海溢兴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负责珠海溢兴食品有限公司质检部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传娣、陈启桂。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YX 0005S-2010;-Q/YX 0005S-2013;-Q/YX 0005S-2016.3炸 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炸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食用小麦淀粉、糯米粉为主要原料,添加复合膨松剂(成分为:碳酸钙、碳酸氢钠、葡萄糖酸-内酯、柠檬酸、食用玉米淀粉),适当添加或不添加香辛料、食用盐、白砂糖、味精,混合调配而成的粉状调味料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461 食用盐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3 食用小麦淀粉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55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LS/T 3208 糕点用小麦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产品分类3.1 原味炸粉以小麦粉、食用小麦淀粉、糯米粉为主要原料,适当添加复合膨松剂(成分为碳酸钙、碳酸氢钠、葡萄糖酸-内酯、柠檬酸、食用玉米淀粉、食用盐),混合调配而成的粉状调味料产品。3.2 风味炸粉以小麦粉、食用小麦淀粉、糯米粉为主要原料,添加复合膨松剂(成分为碳酸钙、碳酸氢钠、葡萄糖酸-内酯、柠檬酸、食用玉米淀粉、食用盐),适当添加香辛料、食用盐、白砂糖、味精,混合调配而成的粉状调味料产品。4技术要求4.1 原料4.1.1 小麦粉应符合 LS/T 3208、GB2715 的规定。4.1.2 糯米粉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4.1.3 食用小麦淀粉应符合 GB/T 8883 的规定。4.1.4 复合膨松剂(复合膨松剂)应符合 GB25591 的规定。4.1.5 香辛料应符合 GB/T15691 的规定。4.1.6 食用盐应符合 GB/T5461 和 GB2721 的规定。4.1.7 白砂糖应符合 GB/T317 和 GB13104 的规定。4.1.8 味精应符合 GB2720 的规定。4.1.9 以上原料还应符合 GB2761、GB2762、GB2763 的要求。4.2 感官要求:炸粉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白色,或该产品所特有的色泽。滋味及气味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均匀粉状。杂质无肉眼可见杂质。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4.0铅(以 Pb 计)/(mg/kg)0.19黄曲霉毒素 B1/(g/kg)5.04.4 食品添加剂4.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及表 4 的规定要求。表 4 食品添加剂品种GB2760 中规定的最大使用量复合膨松剂(碳酸钙、碳酸氢钠、葡萄糖酸-内酯、柠檬酸)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4.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要求6试验方法6.1 感官要求按 GB/T 549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 理化指标6.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铅5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7.2.1 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2.2 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7.2.3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7.3.1 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3.2 检验项目本标准第4章的全部项目。7.3.3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签、标志产品的标签按 GB 7718、GB28050 规定执行。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 GB/T 191 规定执行。8.2 包装8.2.1 同一规格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要求大小一致,干燥、卫生、清洁,内包装袋应符合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规定要求。8.2.2 包装应密封、结实、防潮湿、防污染,外包装箱结实、耐压。8.3 运输运输工具应干燥、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需防尘、防雨、防潮、防日晒,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直接钩、扎包装。8.4 贮存产品贮存环境应清洁、干燥、通风、卫生,距地面 15cm、墙面 20cm 以上,注意防虫、防鼠、防潮,不应和对产品有污染的货物一起贮存。8.5 保质期在上述贮存条件下,常温保存,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