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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SNCP 0001 S-2021 干制赤松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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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SNCP 0001 S-2021 干制赤松茸 2021 赤松
Q/YSNCP0001S-2021优松(甘肃)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YSNCP2021-11-12 发布2021-11-12 实施干制赤松茸优松(甘肃)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优松(甘肃)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发布Q/YSNCP0001S2021目次前言1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技术要求 14 食品添加剂 2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26 检验规则 2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8 保质期 3Q/YSNCP0001S2021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规定起草。本标准由优松(甘肃)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越雄本标准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YSNCP0001S20211干制赤松茸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干制赤松茸(大球盖菇)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赤松茸为原料,经分选、切片、烘干、包装而成的干制赤松茸。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残留量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鲜赤松茸:应正常发育,无霉变、无腐烂、菌体完整,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2Q/YSNCP0001S2021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GB 7096气味和滋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状态菇片均匀。无霉变、无虫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4.0GB 5009.3灰分,g/100g13GB 5009.4二氧化硫残留量(以 SO2计),mg/kg50GB 5009.343.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2.0GB 5009.12镉(以 Cd 计),mg/kg2.0GB 5009.15总汞(以 Hg 计),mg/kg0.2GB 5009.17总砷(以 As 计),mg/kg2.0GB 5009.11注: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鲜赤松茸脱水率约为 90%。3.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规定。6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出厂检验每批随机抽取15袋,10袋做检验,5袋留样。6.3出厂检验Q/YSNCP0001S202136.3.1 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灰分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5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GB 4806.7、GB/T 28118的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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