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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T
0002
S-2018
肉类罐头
2018
肉类
罐头
Q/YT0002S-20183.1原辅料3.1.1鲜(冻)畜、禽肉:应符合GB2707的规定。3.1.2味精:应符合GB2720及有关规定3.1.3食用盐:应符合GB2721的规定。3.1.4其他: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和外观具有本品周有色泽气味与溢味具有本品周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将样品置于白瓷盘中,在自杂质然光线下目测、鼻嗅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袭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碑(以As计)/(g/kg0.4GB5009.11铅(以Pb计)/(g/kg)0.4。GB5009.12辆(以Cd计)/(g/kg)肉制品0.1GB5009.15肝脏制品0.5辆(以Sn计)(g/kg)240GB5009.16铬(以Cr计)/(ag/kg】0.9GB5009.123过氧化值(以酯防计)/(g/100g)0.25GB5009.227仅适用于用镀锡薄板容暑包装的产品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端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检验方法按GB4789.26规定的方法。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和公告的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和相关公告的规定。3.6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规定。3.7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38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Q/YT0002S-2018应符合GB8950的规定。4检验规则4.1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抽样产品出厂前,由公司质检部门逐批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总量不少于1kg(不少于6个最小包装),样品分为2份,1份供检验用,1份供复检备用。型式检验加倍抽样。4.3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罐头食品商业无菌、净含量,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3.2、33、3.4、3.7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当原辅料、配方、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半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e)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5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以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51标志、标签应符台GB/T191、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5.2包装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5.3运输和贮存应符台GB31621的规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