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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RSW
0001
S-2019
糕点预拌粉
2019
糕点
预拌粉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YRSWQ/YRSW 0001S-2019糕点预拌粉2019-04-05 发布2019-04-10 实施中中山山市市玉玉蓉蓉生生物物科科技技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200129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23日Q/YRSW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和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执行。本标准由中山市玉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梅娟、王小蓉本标准于2019年4月5日首次发布。Q/YRSW 0001S-20191糕点预拌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糕点预拌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以玉米粉、黑米中的一种为辅料,添加食用玉米淀粉,添加或不添加磷酸二氢钙、高活性干酵母,经原料验收、配料、混合、干燥或不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的糕点预拌粉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5 小麦粉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GB/T 10463 玉米粉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GB 2555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钙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NY/T 832 黑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 主要原料和辅料3.1.1小麦粉:应符合GB/T 1355、GB 2715的要求;3.1.2黑米:应符合NY/T 832的要求;Q/YRSW 0001S-201923.1.3玉米粉:应符合GB/T 10463的要求;3.1.4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GB/T 8885的要求;3.1.5干酵母:应符合GB 31639的要求;3.1.6磷酸二氢钙:应符合GB 25559的要求;3.1.7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和GB 2763.1的要求,同时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 泽具有本品相应的色泽,色泽均匀取检样 20g 于不透明的白纸上,置于光亮处,用鼻子闻其气味,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形态和杂质。气 味具有预拌粉应有的香味,无异味形 态粉末状,无结块杂 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0.1GB 5009.12黄曲霉毒素 B1,g/kg5.0GB 5009.223.4 食品添加剂的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要求。3.5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检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检样20g于不透明的白纸上,置于光亮处,用鼻子闻其气味,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形态和杂质。5.2理化指标5.2.1铅按照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黄曲霉毒素B1按照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按照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Q/YRSW 0001S-20193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公司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6.4型式检验6.4.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关键工艺或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3章要求的全部项目。6.5抽样方法从成品仓库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样样品,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不少于5个零售包装,样品量总数不少于1.5k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查。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定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6.2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签、标志7.1.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要求。7.1.2运输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7.2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和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包装应整洁,封口严密,无渗漏现象。7.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装卸时应轻装轻卸。7.4贮存产品应存放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避免阳关直射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并应防止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污染成品,贮存时货物离地面10cm,离墙面10cm。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无破损的状态下,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