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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NSP 0002 S-2021 炖肉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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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NSP 0002 S-2021 炖肉料 2021 炖肉
Q/YNSP0002S-2021平 凉 伊 宁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YNSP平凉伊宁食品有限公司平凉伊宁食品有限公司发布2021-05-31 发布2021-05-31 实施炖肉料Q/YNSP0002S-2021目次前言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产品分类 24 技术要求 25 食品添加剂 3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7 检验规则 3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49 保质期 4Q/YNSP0002S-2021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规定起草。本标准由平凉伊宁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永强本标准于2021年05月31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YNSP0002S-20211炖肉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炖肉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白胡椒、黑胡椒、辣椒、孜然、花椒、小茴香、八角、草果、生姜、桂皮、高良姜,月桂叶,肉豆蔻、小豆蔻、豆蔻、砂仁、荜拨、山奈、丁香、山楂、芫荽籽、橘皮、白芷为主要原料,配以炒制后的芝麻、紫苏籽、胡麻籽,经配料、混合、包装等工序制成的炖肉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7652八角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7900白胡椒GB/T 7901黑胡椒GB/T 11761芝麻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96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料GB/T 22267孜然GB/T 22300丁香GB/T 22305.1小豆蔻 第1部分:整果荚GB/T 30379大豆蔻GB/T 30381桂皮GB/T 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GB/T 30387月桂叶GB/T 30381桂皮GB/T 30383生姜GB/T 30391花椒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Q/YNSP0002S-20212GB/T 32727肉豆蔻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产品分类3.1 按产品配方不同分为炖牛肉料、炖羊肉料、炖鸡料、炖鱼料、炖牛排料、炖羊头羊蹄料、手抓羊羔肉料。4 技术要求4.1 原料要求4.1.1白胡椒:应符合GB/T 7900的规定。4.1.2 黑胡椒:应符合GB/T 7901的规定。4.1.3 辣椒:应符合GB/T 30382的规定。4.1.4孜然:应符合GB/T 22267的规定。4.1.5 花椒:应符合GB/T 30391的规定。4.1.6 八角:应符合GB/T 7652的规定。4.1.7生姜:应符合GB/T 30383的规定。4.1.8 桂皮:应符合GB/T 30381的规定。4.1.9 月桂叶:应符合GB/T 30387的规定。4.1.10肉豆蔻:应符合GB/T 32727的规定。4.1.11 小豆蔻:应符合GB/T 22305.1的规定。4.1.12 豆蔻:应符合GB/T 30379的规定。4.1.13丁香:应符合GB/T 22300的规定。4.1.14 芝麻: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4.1.15 紫苏籽、胡麻籽:应符合GB 19641的规定。4.1.16小茴香、草果、高良姜、砂仁、荜拨、山奈、芫荽籽: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4.1.17 山楂、橘皮、白芷:应符合GB 2762、GB 276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各品种应的色泽。GB 31644滋味和气味具有各品种应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多组分混合的固体,具有各组分应有的形态。杂质无正常视力下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Q/YNSP0002S-20213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4.0GB 5009.3灰分,g/100g10.0GB 5009.44.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砷(以 As 计),mg/0.5GB 5009.11铅(以 Pb 计),mg/0.9GB 5009.124.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规定。7 检验规则7.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7.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0袋,5袋用于检验,5袋留样。7.3出厂检验7.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灰分为每批必检项目。7.4 型式检验7.4.1 在正常生产时,每12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4.24.5全部项目。7.5 判定规则7.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Q/YNSP0002S-202147.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包装包装容器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8.3 运输8.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9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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