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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ZKJ 0018 S-2019 薏苓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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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ZKJ 0018 S-2019 薏苓粉 2019
Q/XZKJ 仙芝科技(福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XZKJ 0018S-2019 代替 Q/XZKJ 0018S-2015 薏苓粉 2019-08-15 发布 2019-09-15 实施 仙芝科技(福建)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 Q/XZKJ 0018S-2019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技术要求.1 3.1 原辅料要求.2 3.2 感官要求.2 3.3 理化指标.2 3.4 微生物指标.2 3.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2 3.6 食品添加剂.3 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3 4 检验方法.3 4.1 感官检验.3 4.2 理化检验.3 4.3 微生物指标.3 4.4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4 5 检验规则.4 5.1 原辅料入库检验.4 5.2 组批.4 5.3 抽样方法与数量.4 5.4 检验类别.4 5.5 判定规则.4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藏.5 6.1 标志、标签.5 6.2 包装.5 6.3 运输.5 6.4 贮藏.5 7 保质期.5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ZKJ 0018S-2019 II 前 言 本公司生产的薏苓粉因尚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可遵照执行。为规范我公司生产管理,确保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是根据产品的实际特点进行制定,卫生指标依据及GB/T 29602-2013固体饮料的规定,其中微生物指标按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中固体饮料规定,微生物中致病菌按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进行。本标准按照GB/T 1.1-2016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仙芝科技(福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负责起草。起草人:周美燕、邱启雄、杨柳。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ZKJ 0018S-2019 1 薏苓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薏苓粉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与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薏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经茯苓菌种发酵制成子实体、烘干、粉碎、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薏苓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1742-2009 食用菌菌种通用技术要求 DB35/T942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浦城薏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ZKJ 0018S-2019 2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薏米:应符合 DB35/T942 的规定。3.1.2 茯苓菌种:应符合 NY/T 1742-2009 的要求。3.1.3 白砂糖:应符合 GB 317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泽 淡黄色至棕黄色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刺激,焦糊、酸败及其他异味 状态 呈疏松状细颗粒或粉末状,无结块现象,冲溶后呈均匀混悬液,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7.0 铅(以Pb计),mg/kg 1.0 总汞(以Hg计),mg/kg 0.1 镉(以Cd计),mg/kg 0.5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3.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a(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104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霉菌,CFU/g 50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100CFU/g 1 000 CFU/g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4789.21 执行。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ZKJ 0018S-2019 3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4.1.1 色泽、状态 取本品最小包装一袋,将内容物置于洁净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4.1.2 滋味、气味 按标签上所述的食用方法,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气味,辨其滋味,静置 2min 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4.2 理化检验 4.2.1 水分 按GB 5009.3 规定执行。4.2.2 铅 按GB 5009.12 规定执行。4.2.3 总汞 按GB 5009.17 规定执行。4.2.4 镉 按GB 5009.15 规定执行。4.3 微生物指标 4.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 规定执行。4.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 规定执行。4.3.3 霉菌 按GB 4789.15 规定执行。4.3.4 沙门氏菌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ZKJ 0018S-2019 4 按GB 4789.4 规定执行。4.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 第二法执行。4.4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按JJF 1070 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 5.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需按各自相关质量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5.2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5.3 抽样方法与数量 按批随机抽样,抽样件数按NS+1(S为取样件数,N为被检批产品的件数)计算,不足三件时逐一抽取,抽样数量不得少于检验用量的3倍,供检验及留样用。5.4 检验类别 5.4.1 出厂检验 5.4.1.1 产品出厂前须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书后,方可出厂。5.4.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4.2 型式检验 5.4.2.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该标准技术要求中所有项目。5.4.2.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a)正常生产每年时;b)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有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5.5.1 全部检测项目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为合格品。5.5.2 微生物指标检测不符合本标准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5.5.3 如果其他指标检测不符合本标准时,可重新抽取双倍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5.5.4 进货单位有权对进货产品随机抽取样品,按本标准进行检验。5.5.5 若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协商解决或提请仲裁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ZKJ 0018S-2019 5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藏 6.1 标志、标签 6.1.1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并标示食用对象及食用方法。6.1.2 外包装箱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6.2.1 内包装用聚酯/铝/聚乙烯复合膜、袋应符合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封装平整严密。6.2.2 外包装用铁罐和纸盒应符合 GH/T 1070 的规定。6.2.3 运输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 6543 的规定。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防止日晒雨淋及撞击,小心轻放,不得压踏。6.4 贮藏 6.4.1 产品应放于通风干燥的仓库内,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放。6.4.2 应距离周围墙壁 20cm 以上,距离地面 10cm 以上。7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 6.3、6.4 规定的条件下,未经启封,从生产之日起产品的保质期为 24 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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