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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XSP 0001 S-2022 豆皮(生干豆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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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XSP 0001 S-2022 豆皮生干豆制品 2022 豆皮 豆制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XXSP Q/XXSP 0001S-2022 豆皮(生干豆制品)2022-06-01 发布 2022-06-05 实施 东莞市萱萱食品东莞市萱萱食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190245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6月0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XXSP 0001 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2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东莞市萱萱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小良。本标准于2022年06月01日首次发布。Q/XXSP 0001S-2022 1 豆皮(生干豆制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豆皮(生干豆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粉、水、食用盐为原料,经混合、搅拌、挤压成型、烘干、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生干豆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GB 2712 GB 2721 GB 2760 GB 2761 GB 2762 GB 2763 GB 4806.7 GB 5009.3 GB 5009.5 GB 5009.12 GB/T 5461 GB 5749 GB/T 6543 GB 7718 GB 9683 GB 14880 GB 14881 GB 14932 GB 28050 JJF 107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食用盐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粕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大豆粉应符合附录 A 和 GB 14932 的规定。3.1.2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GB/T 5461 的规定。3.1.4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Q/XXSP 0001S-2022 2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黄色至淡黄色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风味,无异味 状 态 厚薄均匀,块形完整,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22.0 蛋白质,g/100g 13.0 铅(以Pb计),mg/kg 0.4 3.4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3.4.1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4.2 食品营养强化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验 按GB 2712进行测定。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蛋白质 按GB 5009.5进行测定。5.2.2 水分 按GB 5009.3进行测定。5.2.3 铅 按GB 5009.12进行测定。5.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进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和抽样 同一次投料、同一配方、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 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 出厂检验 6.3.1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Q/XXSP 0001S-2022 3 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标签、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6.4 型式检验 6.4.1 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4.2 检验项目 本标准第 3 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标签 7.1.1 定量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1.2 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内包装为袋装,塑料材质应符合 GB 9683、GB 4806.7 的规定。7.3 运输 成品运输工具、车辆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其他污染物。成品运输过程中,必须遮盖、防晒、防尘、防雨雪。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搬运时要小心轻放,不得使用挂钩拉拽。7.4 贮存 贮存产品的场所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严防受热和阳光直晒。产品离墙、离地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存放。有防尘、防蝇、防鼠措施。7.5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贮运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不超过6个月,具体以标签为准。Q/XXSP 0001S-2022 4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大豆粉质量要求)A.1 定义 以大豆为原料,经大豆清选、压坯、压榨脱脂、降温、碎粉或不粉碎、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食品加工用大豆粕粉。A.2 质量要求应符合表 A.1 规定。表 A.1 大豆粉质量要求 项 目 指 标 组织状态 呈粉末状或颗粒状,松散,无结块,无霉变 色泽 呈黄色至黄褐色 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气味,无酸败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水分,g/100g 10.0 蛋白质(以干基计),%40.0 脂肪(以干基计),%10.0 灰分(以干基计),%8.0 粗纤维(以干基计),g/100g 7.0 铅(以 Pb 计),mg/kg 0.2 镉(以 Cd 计),mg/kg 0.2 铬(以 Cr 计),mg/kg 1.0 赭曲霉毒素 A,g/kg 5.0 注:引用哈尔滨市曦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食品加工用大豆粕粉(压榨)(Q/HXC 0002S-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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