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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XPJ
0001
S-2019
芝麻油
2019
2 代 2 代代 DAI 代代五 厦 门 市 鑫 品 佳 工 贸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XPJ 0001S2019 芝麻油 2019-01-10 发布 2019-01-15 实施 厦门市鑫品佳工贸有限公司发布 Q/XXPJ Q/XXPJ 0001S2019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交货验收的依据。本标准中的特性指标根据产品特征而制定;食品安全指标根据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GB 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要求加以规定。本标准的试验方法主要引用国家标准试验方法。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由厦门市鑫品佳工贸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厦门市鑫品佳工贸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由厦门市鑫品佳工贸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新宾。本标准为首次制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XPJ 0001S2019 1 芝麻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芝麻油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及召回。本标准适用于以芝麻为原料,经过物料处理、焙炒、压榨、过滤、沉淀、灌装而制成的芝麻油。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5525 植物油脂 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2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1761 芝麻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XPJ 0001S2019 2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88 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 GB/T 17374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 GB 19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或供应商企业标准,且符合 GB 19641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 50mL 烧杯,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将试样倒入 150mL 烧杯中,水浴加热至 50,用玻璃棒迅速搅拌,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及挥发物,%0.5 GB 5009.236 不溶性杂质,%1.0 GB/T 15688 酸值(KOH),mg/g 3 GB 5009.229 过氧化值,g/100g 0.25 GB 5009.227 溶剂残留量,mg/kg 20 GB 5009.262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XPJ 0001S2019 3 总砷(以 As 计),mg/kg 0.1 GB 5009.11 铅(Pb),mg/kg 0.1 GB 5009.12 黄曲霉毒素 B1,g/kg 10 GB 5009.22 苯并(a)芘,g/kg 10 GB 5009.27 农药残留 按 GB 2763 的规定执行 3.4 食品添加剂 3.4.1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有关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限量应符合 GB 2760 和 GB 14880 的规定。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工艺条件相同的,同一生产线上,同一班组或同一天生产的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批次。5.2 抽样方法 在成品仓库中随机抽取样品,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随机抽取 11 个最小包装;6 份检验,5 份备查。抽样人员应填写抽样单,包括抽样日期、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抽样量等有关内容。5.3 检验分类 产品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 出厂检验 产品应经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和净含量。5.3.2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正式生产后,原料产地变化或改变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XPJ 0001S2019 4 d)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e)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f)对质量有争议时,需要仲裁时。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 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抽取双倍样品复检一次,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复检结果中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 产品的预包装标签标注应清晰、牢固,其内容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6.2 标志 产品的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3 包装 包装容器应符合 GB 9683、GB 4806.5、GB 4806.7、GB 4806.8 和(或)GB 4806.9 的相关要求。封口严密,不漏气,包装标识内容正确,文字清晰。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有关要求,封口胶带粘贴牢固、平整,并保证箱内产品完好。销售包装应符合 GB/T 17374 有关要求。6.4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6.5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阴凉干燥的库房内,产品堆放时应有垫板,离地大于 10cm、离墙壁大于 20cm。不得和有毒、有异味或潮湿污染物堆放在一起。7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未经启封,产品保质期从生产之日起不少于 18 个月。8 召回 应符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