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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PC 0004 S-2019 桂圆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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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PC 0004 S-2019 桂圆膏 2019 桂圆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YPCQ/YPC 0004S-2019桂圆膏2019-04-10 发布2019-05-10 实施茂名市茂南区一品禅食用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90046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16日Q/YPC 0004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茂名市茂南区一品禅食用品有限公司提出和归口。本标准由茂名市茂南区一品禅食用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青霞。本标准于 2019 年 04 月 10 日首次发布,于 2019 年 05 月 10 日开始实施。Q/YPC 0004S-20191桂圆膏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桂圆膏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桂圆、人参(人工种植)为原料,经粉碎、混合、蒸煮、凉冻、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桂圆膏。本品可开包装后即食,或冲温开水后食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 14251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192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YPC 0004S-20192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 2015 年版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2桂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 2015 年版的要求。3.1.3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2年第 17 号)的要求。3.1.4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要求。3.1.5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本品相应的色泽性状呈凝胶状,组织柔软适中,富有弹性,细腻滋味及气味具有本品相应的滋味及气味,略苦,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0.5pH值3.08.0固形物,g/100g30.0铅(以 Pb 计),mg/kg0.9总砷(以 As 计),mg/kg0.5锡(以 Sn 计)a,mg/kg250a 仅适用于镀锡包装罐包装的产品。3.4微生物指标3.4.1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桂圆膏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3.4.2以其他加工工艺生产的桂圆膏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和表 4 的要求。表 3指示菌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100大肠菌群,MPN/100g30霉菌和酵母,CFU/g50表 4 致病菌限量项目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 000 CFU/gQ/YPC 0004S-20193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3.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5.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适量样品于白瓷盘内,在自然光下先检查色泽、性状、杂质,最后闻样品气味及品尝样品滋味。5.2理化指标5.2.1可溶性固形物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5.2.2pH 值按GB 5009.237规定的方法测定。5.2.3固形物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5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6锡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指标5.3.1商业无菌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3大肠菌群按GB/T 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测定。5.3.4霉菌、酵母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5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6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中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Q/YPC 0004S-20194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出厂检验6.3.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6.3.2感官要求、净含量、固形物、可溶性固形物、pH 值、商业无菌(以罐头工艺生产的产品)、菌落总数(非罐头工艺生产的产品)、大肠菌群(非罐头工艺生产的产品)为每批必检项目。6.4型式检验6.4.1型式检验至少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3.2、3.3、3.4、3.5、3.6 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5抽样方法及数量样品应从成品库中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每批1万瓶(盒、罐)以下抽样12瓶(盒、罐),每增加5000瓶(盒、罐)抽样增加2瓶(盒、罐),当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稳定或不合格品增加时,应加倍取样。其中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6.2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可复检;6.6.3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5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标签7.1.1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1.2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如有新食品原料的,还应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公告中标签、标识的要求。7.2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表 5 的要求。表5包装材料项目要求包装罐符合 GB/T 14251 的要求塑料杯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利乐包装符合 GB/T 18192 的要求复合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Q/YPC 0004S-201957.3.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贮存本品应存放于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储存,贮存时货物离地面20cm,离墙面50cm。符合本标准贮运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保质期为6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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