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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SSP
0002
S-2019
百合干
2019
百合
Q/YSSP 福 建 益 升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YSSP 0002S2019 代替 Q/YSSP 0002S2016 百合干 2019-02-13 发布 2019-03-15 实施 福建益升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YSSP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安全性指标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进行制定。其中,铅限量指标严于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于2016年5月10日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YSSP 0002S2016。与Q/YSSP 0002S201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百合干”;修改了污染物限量;修改了农药残留限量。本标准由福建益升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益升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昌标、曾强。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YSSP 0002S2016。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益升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属子公司:1.名称:福建益升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北工业区 2.名称:福建益升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工路 1 号福州海峡创意产业园 7 号楼 3 层 7301-7305 单元 3.名称:福建益升食品有限公司尤溪分公司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洋中镇后楼村王坑坪15-1号 4.名称:福建新益升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北工业区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SSP 0002S2019 1 百合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百合干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外购大包装干制百合为原料,经原料验收、拣选、干燥或不干燥、分包装工序制成的非即食小包装百合干。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呈黄白色至淡棕黄色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状态,闻其气味 状态 呈匙状或瓣片状,质硬而脆,无虫蛀、无霉斑,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无霉味、无异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 g 15.0 GB 5009.3 灰分(以干基计),g/100 g 6.0 GB 5009.4 二氧化硫残留量a(以 SO2计),g/kg 0.2 GB 5009.34 a 按照原料带入原则制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SSP 0002S2019 2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a,mg/kg 0.1 GB 5009.12 a 以鲜重计,干制品的污染物限量按脱水率折算。3.5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一原料来源、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4.2 抽样 从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数量不少于10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4.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灰分和净含量。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SSP 0002S2019 3 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料来源或关键工艺、设备有明显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存在较大差异时;e)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 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如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不符合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5.1 标志、标签 5.1.1 产品预包装上的食品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号令的规定。5.1.2 产品运输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和地址、规格、数量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5.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袋或聚酯(PET)食品罐,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防潮。5.2.2 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箱体应牢固,胶封结实。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清洁的库房内,避免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严禁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存放。5.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未经启封,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