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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MYZ 0039 S-2022 复合益生菌粉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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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MYZ 0039 S-2022 复合益生菌粉固体饮料 2022 复合 益生菌粉 固体 饮料
Q/XMYZ厦 门市 养 真 保 健 食 品有 限公 司 企 业标 准Q/XMYZ 0039S-2022复合益生菌粉固体饮料2022-03-16 发布2022-04-15 实施厦门市养真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XMYZ 0039S20221前言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特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标准中的技术指标根据产品的实际特点制定,安全性指标根据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T 29602 固体饮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规定制定。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厦门市养真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厦门市养真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研发部组织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晓燕胡漳程林晓滨本标准为首次修订。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YZ 0039S20222复合益生菌粉固体饮料复合益生菌粉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益生菌粉固体饮料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乳酸菌粉(动物双岐杆菌、植物乳杆菌、鼠李糖乳杆菌、罗伊氏乳杆菌、短双岐杆菌、嗜酸乳杆菌)、布拉迪酵母、菊粉、复合果蔬粉(香蕉、蔓越莓、柠檬、百香果、哈密瓜、胡萝卜、南瓜、荞麦、黑豆、红豆)、低聚果糖、二氧化硅为原辅料,经配料、混合、包装工艺制成的益生菌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557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GB/T 2088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GB/T 23528 低聚果糖GB/T 29602 固体饮料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卫生部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及卫计委增补品种名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3118 号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YZ 0039S20223卫生部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 年第 5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分类产品依配料不同分为复合益生菌粉(原味)固体饮料和果蔬味复合益生菌粉(果蔬)固体饮料等2种。3.1原味复合益生菌粉(原味)固体饮料以乳酸菌粉(动物双岐杆菌、植物乳杆菌、鼠李糖乳杆菌、罗伊氏乳杆菌、短双岐杆菌、嗜酸乳杆菌)、布拉迪酵母、菊粉、低聚果糖、二氧化硅为原辅料制成的复合益生菌粉固体饮料。3.2复合益生菌粉(果蔬味)固体饮料以乳酸菌粉(动物双岐杆菌、植物乳杆菌、鼠李糖乳杆菌、罗伊氏乳杆菌、短双岐杆菌、嗜酸乳杆菌)、布拉迪酵母、菊粉、复合果蔬粉(香蕉、蔓越莓、柠檬、百香果、哈密瓜、胡萝卜、南瓜、荞麦、黑豆、红豆)、低聚果糖、二氧化硅为原辅料制成的复合益生菌粉固体饮料。4要求4.1原辅料3.1.1 布拉迪酵母:应符合 GB/T 20886 的要求。3.1.2 复合果蔬粉:应符合 GB/T 29602 的要求。3.1.3 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 的要求。3.1.4 乳酸菌粉:应符合 卫生部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及卫计委增补品种名单的要求。3.1.5 菊粉:应符合 卫生部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 年第 5 号)的要求。3.1.6 二氧化硅:应符合 GB/T 25576 的要求。3.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项目指标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YZ 0039S20224色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本品应有滋气味,无异味,无异臭组织状态粉末状或小颗粒状,无结块现象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3.4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1)、表3(2)要求。表 3(1)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大肠菌群/(CFU/g)5210102霉菌/(CFU/g)50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4789.1 执行。表 3(2)致病菌指标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25g)ncmM沙门氏菌500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二氧化硅在固体饮料中的限量 15g/kg。3.6 净含量项目指标铅(以Pb计)/(mg/kg)1.0水分,%7.0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YZ 0039S20225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指标取适量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5.2理化指标5.2.1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执行。5.2.2 水分:GB 5009.35.3微生物指标5.3.1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执行。5.3.2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执行。5.3.3 霉菌、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执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验收,以同一原料、同一天、同一班次、同一工艺生产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在成品库内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200 个包装,抽样以“批”为单位。每种产品随机抽2kg(不少于 18 盒)。样品分成两份,1 份供检验用,1 份供复验或备查用,其中供检验用不得少于 5 盒。检验净含量所需的产品抽样按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执行。6.3 检验分类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YZ 0039S202266.3.1 出厂检验为每批必检,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乳酸菌总数、大肠菌群。产品须经本公司品管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合格证或合格标识方可出厂。6.3.2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指标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辅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产品质量出现不稳定或供需双方有质量异议时;d)国家法定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3.3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如有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不得复检。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的其他指标有不符合时,可对原样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判定该批产品。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7.1 标志产品包装上标签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规定。外包装箱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1.1 本产品添加:乳酸菌粉标签应标明活菌(未杀菌)型或非活菌(杀菌)型,标示活菌(未杀菌)型的产品乳酸菌数应 106CFU/g。7.1.2 本产品添加新食品原料菊粉。添加菊粉:食用限量15克/天:折算每日食用益生菌固体饮料不得超过6包。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7.2 包装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9683和GB/T 28118、GB 4806.1 或 GB 4806.7 的要求,或采用符合其他食品安全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外包装用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相应要求。包装应该整洁,无明显破损,不漏气。标签端正,图案清晰。7.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物品混装、混运。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YZ 0039S202277.3.1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防止撞击、挤压、抛物,防止日晒雨淋。7.4 贮存贮存仓库应有防潮措施,远离火源,保持清洁。饮料成品箱不得露天堆放或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底层仓库内堆放成品时应用垫板垫起,垫板以上的成品与地面间距离为150 mm以上,箱与墙壁之间距离为500mm以上。8 保质期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未经启封,从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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