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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ZKJ 0032 S-2019 藤茶植物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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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ZKJ 0032 S-2019 藤茶植物饮料 2019 植物 饮料
Q/XZKJ 仙芝科技(福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XZKJ 0032S-2019 藤茶 植物饮料 2019-10-25 发布 2019-11-25 实施 仙芝科技(福建)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 Q/XZKJ 0032S-2019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技术要求.1 3.1 原辅料要求.1 3.2 感官要求.2 3.3 理化指标.2 3.4 微生物指标.2 3.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2 3.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2 4 检验方法.3 4.1 感官检验.3 4.2 理化检验.3 4.3 微生物指标.3 4.4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3 5 检验规则.3 5.1 原料入库检验.3 5.2 组批.3 5.3 抽样方法与数量.3 5.4 检验类别.4 5.5 判定规则.4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藏.4 6.1 标志、标签.4 6.2 包装.4 6.3 运输.4 6.4 贮藏.4 7 保质期.5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ZKJ 0032S-2019 II 前 言 本公司生产的藤茶植物饮料因尚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可遵照执行。为规范我公司生产管理,确保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是根据产品的实际特点进行制定,理化要求、食品安全要求均依据GB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及GB/T 31326-2014植物饮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按照GB/T 1.1-2016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仙芝科技(福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负责起草。起草人:周美燕、邱启雄、杨柳。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ZKJ 0032S-2019 1 藤茶植物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藤茶植物饮料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与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显齿蛇葡萄叶经提取、浓缩、罐装、灭菌、灯检、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藤茶植物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福建省中药炮制规范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3年 第10号 关于批准显齿蛇葡萄叶等3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及附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ZKJ 0032S-2019 2 显齿蛇葡萄叶:应符合福建省中药炮制规范 显齿蛇葡萄。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泽 淡黄色至姜黄色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状态 均匀混悬液体,静置后允许有分层沉淀 杂质 无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固形物,g/L 0.5 铅(以Pb计),mg/kg 0.3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3.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a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2 104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霉菌,CFU/mL 20 酵母,CFU/mL 20 沙门氏菌/25mL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 5 0 100 1 000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4789.21 执行。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ZKJ 0032S-2019 3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取约50mL混合均匀的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其组织状态及色泽,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4.2 理化检验 4.2.1 固形物 按GB/T 12143 规定执行。4.2.2 铅 按GB 5009.12 规定执行。4.3 微生物指标 4.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 规定执行。4.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 规定执行。4.3.3 霉菌、酵母 按GB 4789.15 规定执行。4.3.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 规定执行。4.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 第二法执行。4.4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按JJF 1070 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 5.1 原料入库检验 原料需按相关质量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5.2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5.3 抽样方法与数量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ZKJ 0032S-2019 4 按批随机抽样,抽样件数按NS+1(S为取样件数,N为被检批产品的件数)计算,不足三件时逐一抽取,抽样数量不得少于检验用量的3倍,供检验及留样用。5.4 检验类别 5.4.1 出厂检验 5.4.1.1 产品出厂前须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书后,方可出厂。5.4.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4.2 型式检验 5.4.2.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该标准技术要求中所有项目。5.4.2.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a)正常生产每年时;b)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有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5.5.1 全部检测项目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为合格品。5.5.2 微生物指标检测不符合本标准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5.5.3 如果其他指标检测不符合本标准时,可重新抽取双倍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5.5.4 进货单位有权对进货产品随机抽取样品,按本标准进行检验。5.5.5 若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协商解决或提请仲裁检验。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藏 6.1 标志、标签 6.1.1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并标示食用对象及食用方法。6.1.2 外包装箱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6.2.1 内包装用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瓶盖应符合 GB 4806.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封装平整严密。6.2.2 运输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 6543 的规定。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防止日晒雨淋及撞击,小心轻放,不得压踏。6.4 贮藏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ZKJ 0032S-2019 5 6.4.1 产品应放于通风干燥的仓库内,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放。6.4.2 应距离周围墙壁 20cm 以上,距离地面 10cm 以上。7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 6.3、6.4 规定的条件下,未经启封,从生产之日起产品的保质期为 24 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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