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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MYJ
0082
S-2021
L-阿拉伯糖固体饮料
2021
阿拉伯糖
固体
饮料
Q/XMYJ 厦 门 鹰 君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MYJ 0082S2021 L-阿拉伯糖固体饮料 2021-1126 发布 20211206 实施 厦门鹰君药业有限公司 发 布 Q/XMYJ 008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的文件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公司生产的L-阿拉伯糖固体饮料,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的要求,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产品组织生产、销售检验的依据。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根据产品的实际特点制定,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根据GB 710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参照GB/T 29602-2013固体饮料制定。标准中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贮存参考国家相关标准制定。铅指标严于GB 2762 中同类产品的规定。本标准对原标准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本标准由厦门鹰君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厦门鹰君药业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春花。本标准于2021年首次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YJ 0082S2021 1 L-阿拉伯糖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L-阿拉伯糖固体饮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食品原料L-阿拉伯糖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木糖醇,经混合、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L-阿拉伯糖固体饮料。物料细度未达要求的,在混合前经粉碎处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8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T 29602 固体饮料 QB/T 4321 L-阿拉伯糖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YJ 0082S2021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2号)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L-阿拉伯糖:应符合 QB/T 4321 的规定,且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卫生部公告 2008年第 12 号)的规定。3.1.2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 3.1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 干燥、疏松粉末状,无结块 冲溶性 呈透明或混浊液体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7.0 总砷(以As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1.0 3.3 微生物指标 3.3.1 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致病菌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25ml)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YJ 0082S2021 3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ml 1000CFU/ml 3.3.2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104 大肠菌群,MPN/g 5 2 10 102 霉菌,CFU/g,50 3.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 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 3.5.1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5.3 木糖醇按生产需用量适量添加。3.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要求。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取本品约5g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取本品10g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按标签上所述的冲调方法与透明的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2min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4.2.2 总砷:按 GB 5009.11 的规定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YJ 0082S2021 4 4.2.3 铅:按 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4.3 微生物指标 4.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的规定执行。4.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的规定执行。4.3.3 霉菌:按 GB 4789.15 的规定执行。4.3.4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4、GB 4789.10 第二法的规定执行。4.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 5.1 批次 产品以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生产和同包装规格为一批。5.2 抽样 每批产品检验采取随机抽样,抽样数为产品总数的1,抽样量不少于12个包装,用于检验的不少于5个包装。5.3 产品检验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每批必检,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有的技术要求项目,在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在下列情况下,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或工艺有变更时;c)产品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并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其他指标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达不到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YJ 0082S2021 5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6.1.1 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1.2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6.1.3 有添加L-阿拉伯糖的产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的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L-阿拉伯糖各类食品适用,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6.2 包装 内包装采用复合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包装或塑料瓶装,复合膜应符合GB/T 28118的规定,塑料瓶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干燥;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晒、防雨、防污染。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产品堆放时应有垫板,离墙离地存放。不得和有毒有害、有异味或潮湿污染物堆放在一起。7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未经启封,保质期为24个月(以工厂生产日期算起)。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