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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PJ
0001
S-2019
生湿面制品
2019
生湿面
制品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YPJQ/YPJ 0001S-2019代替Q/YPJ 0001S-2016生湿面制品2019-3-30 发布2019-04-10 实施广广州州市市怡怡鹏鹏晶晶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10588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23日Q/YPJ 0001 S-20191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标准代替Q/YPJ 0001 S-2016生湿面制品。本标准与Q/YPJ 0001 S-2016生湿面制品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产品分类增加了:干蒸皮;修改了面条和饺子皮产品配料;删除了黄曲霉毒素B1的限量要求;本标准由广州市怡鹏晶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州市怡鹏晶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建龙。本标准于2013年8月10日首次发布,2019年3月30日第二次修订。Q/YPJ 0001 S-20192生湿面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湿面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包含的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5小麦粉GB 188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53淀粉类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栀子黄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558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钾GB 266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3.1面条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水、食用淀粉、食用盐、复配酸度调节剂(碳酸钾、碳酸钠),经配料、和面、成型、包装而成的条状的,未经熟制的生湿面制品。3.2饺子皮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水、食用淀粉、食用盐,经配料、和面、成型、包装而成的皮块状的,未经熟制的生湿面制品。Q/YPJ 0001 S-201933.3干蒸皮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水、鸡蛋、食用淀粉、食用盐、复配酸度调节剂(碳酸钾、碳酸钠)、栀子黄,经配料、和面、成型、包装而成的皮块状的,未经熟制的生湿面制品。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小麦粉应符合 GB 1355 及 GB 2763.1 的规定。4.1.3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4.1.4鸡蛋应符合 GB 2749 的规定。4.1.5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6碳酸钠应符合 GB 1886.1 的规定。4.1.7复配酸度调节剂应符合 GB 26687 的规定。4.1.8碳酸钾应符合 GB 25588 的规定。4.1.9栀子黄应符合 GB 7912 的规定。4.1.10以上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3.1、GB 2762 及 GB 2763 的规定。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面条饺子皮、干蒸皮色 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且均匀一致滋味及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无酸败味、霉味及其它异味性状呈条状,形态完整,粗细均匀,无粘连呈皮块状,形态完整,表面平整杂 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40.0酸度(以干基计)/(T)4.0铅(以 Pb 计)/(mg/kg)0.14.4食品添加剂4.4.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5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试验方法Q/YPJ 0001 S-201946.1感官要求称取 100g 样品于洁净玻璃板上,凭眼观、手感、鼻嗅、品尝等方法检验。6.2理化指标6.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6.2.2酸度按 GB/T 5009.53 规定的方法检验。6.2.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6.3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出厂检验7.2.1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7.2.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8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2 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2.3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和酸度。7.2.4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3型式检验7.3.1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3.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3 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3.3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4 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7.3.4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标志8.1.1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8.1.2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包装Q/YPJ 0001 S-20195产品采用复合食品塑料袋包装,包装材料应干净无破损,封口牢固,并符合 GB 9683 的要求。8.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8.4贮存8.4.1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8.4.2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在-18以下储存的保质期为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