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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MW
0001
S-2021
血豆腐
2021
豆腐
太 仓 益 美 味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YMW 0001S-2021 血豆腐 2021-07-19 发布 2021-08-12 实施 太仓益美味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YMW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9 3 2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8-1 1Q/YMW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格式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4mg/kg 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肉制品规定的铅(以 Pb 计)0.5mg/kg。本标准由太仓益美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车为利。本标准于2021年7月首次发布。J S Q BQ/YMW 0001S-2021 1 血豆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血豆腐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畜禽(鸡、鸭)血的一种为主要原料,添加水、盐、氯化钙为辅料,经选浆、配料、搅拌、凝固、分切、蒸煮、冷却、包装或经选浆、配料、搅拌、灌装、蒸煮杀菌、冷却而成的血豆腐(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氯化钙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第75号令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畜禽血:经检疫合格的健康畜禽宰杀后取其洁净、新鲜的血,并符合 GB 2762、GB 2763、GB 31650的规定。3.1.2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J S Q BQ/YMW 0001S-2021 2 3.1.4 氯化钙:应符合 GB 1886.45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产品的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 将样品置于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状态,检查有无异物,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质 正常视力无可见杂质 组织形态 块型完整有弹性,允许有微小气孔 3.3 理化指标 产品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 90 GB 5009.3 蛋白质,g/100g 2.6 GB 5009.5 铅(以Pb计)/mg/kg 0.4 GB 5009.12 总砷(以As计),mg/kg 0.5 GB 5009.11 镉(以Cd计),mg/kg 0.1 GB 5009.15 铬(以Cr计),mg/kg 1.0 GB 5009.123 N-二甲基亚硝胺,g/kg 3.0 GB 5009.2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 的规定进行检测。3.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组批及抽样 4.1.1 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检验批次,按批抽样。4.1.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 个最小包装单位(不少于 1kg),用于净含量允差另计;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8 个最小包装单位(不少于 2kg),用于净含量允差另计。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出厂前必须按本标准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出厂合格证明。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J S Q BQ/YMW 0001S-2021 3 4.3.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加工工艺,生产条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一次型式检验差距较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3 章规定中除 3.1、3.5 外的全部要求。4.4 判定规则 4.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4.4.2 检验结果中,如有不合格项,允许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并标明的规定。运输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运输包装用防潮瓦楞纸箱,箱体标明厂名、厂址、品名、净含量、生产日期及本标准代号,运输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5.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运输包装材料采用纸箱或塑料包装。5.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曝晒,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 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内,仓库内应有防尘、防蝇、防鼠等措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放。6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散装的产品保质期为 2 天,盒装的产品保质期为 28 天。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