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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MHX
0001
S-2021
畜禽水产综合罐头
2021
畜禽
水产
综合
罐头
Q/XMHX厦 门 鸿 鲜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XMHX 0001S2021畜禽水产综合罐头2021-07-01 发布2021-07-10 实施厦门鸿鲜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XMHX 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部分理化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真菌毒素及污染物限量指标参考GB7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制定、GB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其中铅指标严于国标,微生物指标参照GB 7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厦门鸿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厦门鸿鲜食品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由厦门鸿鲜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付加亮、陈圆。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HX 0001S-20211畜禽水产综合罐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水产综合罐头的技术要求,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鲜(冻)畜、禽产品、鲜、冻动物性水产品为主要原料,根据生产需要适量添加粮食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肉制品、动物性水产制品、药食同源物质、粉丝、干制红枣、蔬菜粉、调味品(鸡汁调味料、食盐、水产调味品、酱油、调味料酒等)、食糖、蜂蜜为辅料,适量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经原辅料预处理、调理、包装、杀菌等工艺制成的畜禽水产综合罐头。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27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GB 27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27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GB/T 5835 干制红枣GB/T 29602 固体饮料SB/T 10458 鸡汁调味料GB/T 5461 食用盐GB 10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SB/T 10416 调味料酒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299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HX 0001S-20212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009.18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米酵菌酸的测定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T 8946 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要求3.1原料要求3.1.1鲜(冻)畜、禽产品: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3.1.2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3.1.3粮食及其制品:应符合 GB 2715 或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供应商企业标准的规定。3.1.4食用菌及其制品: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3.1.5肉制品:应符合 GB 2730 或 GB 2726 或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供应商企业标准的规定。3.1.6动物性水产制品:应符合 GB 10136 的规定。3.1.7药食同源物质:无肉眼可见的异物、虫蛀和霉变等,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供应商企业标准的规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和原国家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 号)通知的规定。3.1.8粉丝:应符合 GB 2713 的规定。3.1.9干制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3.1.10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11蔬菜粉:应符合 GB/T 29602 或供应商企业标准的规定。3.1.12鸡汁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458 的规定。3.1.13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3.1.14水产调味品:应符合 GB 10133 的规定。3.1.15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规定。3.1.16调味料酒:应符合 SB/T 10416 的规定。3.1.17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18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19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HX 0001S-202133.1.20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 GB 29931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呈具有产品固有的均匀色泽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线下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并品尝其滋味,嗅闻其气味。组织形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滋 气 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气味,无霉味及其他不良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容器密封完好,无泄漏、无胖听(袋),外表无锈蚀,内壁涂料无脱落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固形物/(g/100g)30.0GB/T 10786铅(以 Pb 计),mg/kg0.5GB 5009.12镉(以 Cd 计),mg/kg0.2GB 5009.15甲基汞(以 Hg 计),mg/kg0.5GB 5009.17总砷(以 As 计),mg/kg0.1GB 5009.11锡(以 Sn 计)a,mg/kg250GB 5009.16铬(以 Cr 计),mg/kg1.0GB 5009.123多 氯联 苯b,mg/kg0.5GB 5009.190米 酵菌 酸c,g/kg0.5GB 5009.189注:a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b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PCB180 总和计。c仅限于添加银耳的产品。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规定,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2.1食品用香精、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3.7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和GB 8950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HX 0001S-202144检验规则4.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组、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4.2抽样同一批次产品抽取样品不少于 2kg 且不得小于 12 个独立包装。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用于微生物检测的样品不少于 5 个独立包装。4.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3.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固形物、商业无菌。4.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指标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生产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4.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理化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一次,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5.1标志、标签产品预包装上的食品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号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包装5.2.1产品内包装用符合 GB 4806.5 规定的玻璃制品,或用符合 GB 4806.7 的塑料制品,或用符合 GB4806.9 规定的金属制品。包装物应清洁、干燥、无异味,封口应严密、防潮。5.2.2产品运输包装采用符合 GB/T 8946 规定的塑料编织袋或符合 GB/T 6543 规定的瓦楞纸箱。5.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严禁抛掷、重压。5.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避免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严禁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有异味或水分较高的物品混贮。5.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产品保质期以标签标示为准。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