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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LLT 0002 S-2021 荞麦碗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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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LLT 0002 S-2021 荞麦碗托 2021 荞麦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龙 潭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YLLT Q/YLLT 0002S2021 荞麦碗托 2021-02-28 发布 2021-04-20 实施 榆林市榆阳区龙潭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6 1 0 0 0 0-1 2 45 1 S-2 0 2 1有效期至 2 0 2 40 42 1Q/YLLT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1.1-2020 的规定编制。本标准由榆林市榆阳区龙潭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张继飞 本标准批准人:张继飞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Q/YLLT 0002S2021 1 荞麦碗托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荞麦碗托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荞麦粉、饮用水为原料,经调粉、打糊、蒸制、灌装、抽真空成型、灭菌、包装而成荞麦碗托。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菌检验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T 35028 荞麦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 3.1.1 荞麦粉:应符合 GB/T 35028 标准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标准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Q/YLLT 0002S2021 2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及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香味和滋味,无霉味及其他异味 组织形态 具有本品应有的形状,外形完整,大小较均匀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85.0 铅(以 Pb 计),mg/kg 0.2 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和表4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 及限量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25g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900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4789.1 执行。3.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3.7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3.7.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3.7.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外的任何物质。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检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将产品在自然光线下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指标 4.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4.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方法检验。4.3.3 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 GB4789.4、GB4789.10 第二法规定方法检验。4.4 净含量:按 JJF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同一产地、同一班次、同一投料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Q/YLLT 0002S2021 3 5.2 抽样:按照随机抽样的方法从每批产品抽取 12 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小于 2kg)供作试样。样品分成 2 份,其中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备查。5.3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须经逐批检验,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4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 3.23.5,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原料、配方、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b.产品投产鉴定前;c.停产6个月以上再生产时;d.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5.5.1 检验结果中所有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合格;5.5.2 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进行复检。5.5.3 检验结果中出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志 包装 运输与贮存 6.1 标志:产品标签、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28050 的规定。外包装标识应符合 GB/T191 的要求。6.2 包装: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 GB4806.1 及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产品包装用塑料应符合 GB4806.7 或 GB/T28118 或 GB/T 10004 的规定,产品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6543 的规定。6.3 运输:运输产品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产品混装。6.4 贮存:产品应在 4条件下贮存在干燥、避光、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潮湿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 20cm 以上,中间留有通道。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4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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